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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运行规程》的通知

2022年09月28日    来源:

 

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运行规程》的通知

锡财办[2011]9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盟财政局各科室及局属二级单位:

 

  为提高我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增强财政投资项目运行管理透明度,强化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根据《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125号),现制定《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评审管理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增强财政投资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125号)及《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并附流程图。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盟本级财政预算、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项目,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地址勘探支出项目,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项目,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项目,行政政法专项支出项目,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项目。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具体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局内各科室、单位相互配合,提供所需相关材料、依据和政策。

财政局内相关科室、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各项工作制度、要求提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建议并填写通知书,依据评审意见(结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领导联席会议意见进行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国有资产划转。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各类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并出具评审意见、对下级财政评审工作进行协调、业务指导和实施项目评审。

第五条 承担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相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入库、

申报阶段评审管理运行程序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库储备。盟财政局设立锡盟财政投资项目数据库并已制订出台《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锡财办[20118号)储备锡盟财政投资各类项目,盟直各单位、旗县财政局按照《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每年分两次报送、储备项目,项目库施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盟评审中心按照《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对项目库进行维护、管理、入库评审。各级财政局相关科室按照《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进行入库前项目的选送工作,结合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前的选定工作。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盟直各单位、旗县财政局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程序报送至锡盟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经科室由《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筛选审定后,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通知书》(附件1)连同项目申报资料送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申报前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各级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书》向分管局领导提出确定或推荐申报项目名单文件,分管领导经有关联席会议讨论后签发确定或推荐申报项目文件,确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重大项目须经局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签发确定、申报。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阶段评审管理运行程序

 

第八条 项目事前评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或列入当年支出预算,各级财政局业务科室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125号)及《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是否属评审范围,并向评审中心发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通知书》(附件1)。

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组织和安排评审,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审查项目投资概算 (预算)是否准确;审查项目可研、立项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性、程序性文件;是否进行政府采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评审意见,报送相关业务科室,作为财政确定项目(或列入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政府采购、支付资金进度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事中评审。对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民生的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需现场签证的项目,财政局相关科室应按照《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125号)及《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将相关资料或变更批复、项目预算及增减投资预算一并报送财政局相关科室,经财政局领导批复同意后,通知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事中评审,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事中跟踪评审和现场签证,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阶段性评审报告和预算追加(或核减)情况报告,报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国库收付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财务决算、追加(或减少)建设资金、政府采购、掌握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划转国有资产的依据。

    第十条 评审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安排对项目财务情况进行评审。审查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财会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增加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单位设计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计价是否合理;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及管理费等其它未进入结算造价部分的费用开支情况,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好有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凡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事后评价的项目,由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发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附件2),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通知书要求重点,组织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执行管理情况、项目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按时向有关科室提交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及时报送相关局领导,经领导批示后作为相关业务科室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项目效益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性极强、时间特别紧的特殊项目,评审可借助社会力量完成,但评审中心必需对评审结论负责,费用由评审中心支付,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局组织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农综办[201042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通知书

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为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锡署办发[2008]125号)、《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            

                    ,通知你中心对                                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审重点内容:                                        

二、有关项目评审所需资料请评审中心与项目单位联系,项目单位联系人:      电话:

三、请评审中心于    日前提交评审报告。

 

  锡盟财政局      科(公章) 

 

科室负责人(签字)

                   

     

附件2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锡署办发[2008]125号)、《锡林郭勒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         

                     ,通知你中心对                              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绩效评价重点内容:                                      

二、有关项目绩效评价所需资料请评审中心与项目单位联系,项目单位联系人:      电话:

三、请评审中心于    日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锡盟财政局     科(公章) 

 

科室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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