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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QQ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盟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盟对下安排的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级和盟级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活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贯穿于转移支付设立、分配、使用全过程,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一)盟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统筹组织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指导盟本级主管部门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二)盟本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审核所属预算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三)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四)旗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五条 盟财政局应加强对盟级主管部门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进一步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新设立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不符合绩效原则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以及与现有转移支付使用方向或绩效目标相近的转移支付,不得新设。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按照涉及范围,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全盟范围内,某项转移支付或某项转移支付连同与此项转移支付共同分配使用的中央和旗县财政资金(下同),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某项转移支付所含项目绩效目标中各项指标逐级汇总后,应与其对应的整体绩效目标中相关指标有效衔接。
  按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转移支付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转移支付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七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要求分类设定和审核。
  (一)整体绩效目标。相关盟级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应编报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盟财政局审核。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级主管部门,盟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盟财政局。
  第八条 盟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原则上应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应将整体绩效目标下达旗县或项目实施单位,由旗县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和整体目标情况,于30日内将项目绩效目标报盟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财政局。

  第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调剂)预算或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组织会同主管部门将重要转移支付绩效目标(除涉密、敏感信息外),按照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应参照《锡林郭勒盟盟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锡财办〔2022〕614号

)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承担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责任,由各级主管部门分级分项组织实施,某项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应由盟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旗县主管部门分级实施,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动态跟踪项目进度、预算执行、产出效果等情况,逐级汇总形成该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并及时报盟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应全覆盖。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旗县主管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盟级主管部门对各市县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各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并按时按要求报送盟财政局审核备案。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由盟级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财政厅绩效管理和监督局。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按要求和计划进行。原则上,同一年度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转移支付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对象不重复。转移支付的部门评价报告应按时按要求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偏离绩效目标幅度较大(含未完成或超额完成较多)、评价结果较差的转移支付,应单独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盟财政局应将财政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盟级主管部门要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后续项目及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切实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组织会同主管部门将重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除涉密、敏感信息外),按要求向同级人大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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