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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采购,哪些适用《政府采购法》?

2024年07月16日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问: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采购,哪些适用《政府采购法》?

400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和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不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答:400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属于单独的装修、维修工程,应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于与建筑物新建相关的装修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四川省财政厅时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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