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 |||
索引号:01165903-8/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 |||
成文日期:2020-03-1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3-16 17:23:0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第一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具体程序详见《解读》第三(二)条。
三、办税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何时办理?如何办理?
1.关于办税时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5月和11月。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纳税申报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办理。
2.关于办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二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如何办理?
1.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年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包括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有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规定情形, 于2020年当年向旗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旗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指什么?
《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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