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财政部修订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 |||
索引号:01165903-8/2022-0008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财政部修订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2022-07-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7-29 15:41:4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近期修订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中央财政设立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办法》规定,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办法》明确了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民贸民品企业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向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贴息方案并拨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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