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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01 发文字号:锡财办〔2011〕8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2011-04-11 08:52:53 公开日期:2011-04-11 08:52:53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4-11 08:5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财政投资项目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我盟财政投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的步伐,进一步推动我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锡林郭勒盟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及其它资金)投资项目的编制、申报、入库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库是按照我盟经济发展要求,根据锡盟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的机制,对未来二年内需要使用财政投资资金支持建设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进行收集、归类、咨询论证、评审和储备,为财政投资预算编制和项目细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库中储备的财政申报项目,实行逐年新增、三年淘汰、自然滚动的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库中储备的项目是上报项目和扶持项目的基础,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只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上报、推荐或进入盟本级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否则一律不予推荐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二章   项目库分类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库根据项目成熟度分为五项子库:

  一、“部门旗县备选项目”:指各部门(旗县)可自由选定建立的项目;

  二、“部门旗县上报项目”:指在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或盟直各主管单位审核并按要求上报的项目中,经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后,达到进入锡盟财政投资项目库条件的项目;

  三、“财政待选项目”:指已通过评审、规范的“部门旗县上报项目” 的项目,即在“部门旗县上报项目”基础上,锡盟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按要求推荐选定的部分重点项目,经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规范后,拟上报中央、自治区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或盟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

  四、“财政核准扶持项目”:指在“财政待选项目”中,各级财政部门已确定扶持的项目;

  五、“项目储备企业(协会)”:经评审后运营规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发展和上升势头强劲、能切实带动农牧民增收的各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协会。

  第三章  项目入库程序

  第五条  锡盟财政投资项目库项目申报程序:

  一、上报项目必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认真审核、择优筛选后,向锡盟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库推荐申报项目;

  三、盟直各单位申报财政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向锡盟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库推荐申报项目。

  第六条  锡盟财政投资项目入库申报,实行集中申报与常年申报相结合的办法,以集中申报为主,申报时间为:

  一、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上报本年度上半年申报项目;

  二、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报本年度下半年申报项目。盟直各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支出项目。

  第七条  项目入库评审是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一个必要步骤,项目在纳入财政投资项目库之前,必须进行评审论证。

  一、上报项目初评: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各旗县市区、盟直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部门旗县上报项目”库,申报项目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申报材料电子版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投入成本是否匹配;

  (六)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

  (七)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

  (八)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有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项目入库专业评审:锡盟财政局各项目主管科室在对“部门旗县上报项目”中按申报要求筛选项目后,对推荐选定的申报项目通知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在接到锡盟财政局各项目主管科室下达的评审通知书后,评审中心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对各主管科室推荐选定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财政待选项目”库中以便向上级财政部门推荐申报或进入盟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将评审结果通知有关主管业务科室,没有评审部门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推荐。

  第四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八条  入库项目必须详实可靠、数据确凿,锡盟财政局将建立项目评审机制,对项目入库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符合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符合土地、资源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

  六、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明确的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支出预算,项目建设条件较为成熟,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能够正常办理前期各项审批手续,自筹资金能够落实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入库材料要求

  第九条  项目单位向各级财政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由《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概(预)算书》、《环评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规划“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等组成。

  二、《财政投资项目汇总表》由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填写,表中所填报的项目,需按投资行业规模、项目轻重缓急和建设条件,分行业、分内容进行优先排序。《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表》、《财政投资项目汇总表》的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一。

  三、盟委、行署已确定具体金额、拨付对象的项目和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情况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件或文件依据。

  四、申报项目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留存。

  第六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库日常管理、运行由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申报入库项目的初审和建立项目库档案;

  二、 负责项目库内项目的评审及更新工作,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及对外发布项目信息,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三、指导旗县市区财政局、盟直部门各单位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申报财政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并逐级纳入“财政待选项目”中。对未纳入“财政待选项目”中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申报财政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需经盟财政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可直接申报,但要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库要做到及时更新,对于长期不被推荐和内容变更后不符合入库要求,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要做退级处理 。由“财政待选项目”降为“部门旗县上报项目”或“部门旗县备选项目”直至退出项目库,一般项目在库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进入“财政核准扶持项目”中的项目,应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及规模、预期效益、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数量、进度等内容,公示期为二年。

  第十四条  锡盟财政投资项目库采集的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项目来源和依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和规模,资金构成及落实情况,本年度主要建设目标,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及效益,所在地财政局、盟直各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所在库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及时移出项目库:

  一、项目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

  二、项目实施中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中途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项目入库三年内仍不具备立项条件或项目实施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

  五、项目已实施被发现部分质量低劣,与原申报标准相距甚远的;

  六、被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七、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的;

  八、项目单位申请出库的;

  九、锡盟财政局确认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对移出项目库的项目,以后再次作为“部门旗县上报项目”申报的,则需根据新的情况重新修定、充实材料经评审合格后再行入库。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锡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对项目基础资料、出入库信息、资金使用及效益评价等情况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并建立电子项目库管理系统,与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政务门户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对于需在下年度预算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应在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内,编报下一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滚动到下一年“财政核准扶持项目”中。滚动管理的延续项目,其项目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否则应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提供项目调整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当年未安排资金的“财政待选项目”,滚动到下一年“财政待选项目”中,但连续三年未安排资金的“财政待选项目”不再继续滚动。从第四年起,如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的,应作为新增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和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锡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锡财办[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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