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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04 发文字号:锡国资发〔2019〕57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公示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12-14 00:00:00 公开日期:2019-12-16 15:56: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03:56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内国资党发[2019]57号)要求,为推进全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协调联动、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在全盟全面推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将全盟国有企业(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属地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为扎实推进全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便于日常工作开展,全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盟行署分管盟长担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财政局(国资委)。盟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一)盟直相关部门

     1、盟财政局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中央和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牵头落实财政部、财政厅关于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对2020年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旗县市(区),盟财政视旗县市(区)接收区属企业退休人员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2、盟民政局负责指导规范各旗县市(区)所属街道和社区加强管理服务功能和体系建设。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制定移交和接收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培训,确保街道社区接收工作顺利。

    3、盟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督促街道和社区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4、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5盟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相关活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相关工作。

    6、盟卫健委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工作。

    7、盟档案局负责指导做好档案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8、盟医保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9、盟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各受托监管部门负责委托监管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树立为企业服务意识和顾全大局观念,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推进。一是制定本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办法,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确定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理顺具体移交步骤和工作流程,做好经费保障。二是根据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参保地或本人长期居住地的实际,与企业协商后,灵活确定移交接收的街道和社区。三是指导推动接收单位积极与企业对接,组织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四是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其他单位做好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五是责成有关部门按月向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盟国资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国有企业

    驻属地自治区国有企业、央企是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是要制定本企业工作方案,摸清退休人员底数。内部退养人员不纳入移交范围。二是主动联系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难以采取调换方式处理的,可对相应街道和社区免费开放。四是负责按照属地档案管理部门、单位确定的档案规定化要求进行处理后移交。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暂不移交,仍按原渠道管理。五是妥善做好统筹外费用清理和发放工作。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对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六是妥善安置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可设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以继续保留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适当工作人员,协助街道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七是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 2019年12月底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本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各区属企业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方案。

   (二)2020年3月底前,各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

议。

   (三)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档案和党组织关

系移交,以及资产划转相关工作。

   (四)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收

尾工作。

    (五) 2020年底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盟国资委),国资委汇总后报盟行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核。盟行署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分别纳入各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业绩考核。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各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将该项任务纳入本级部门工作业绩年度考核。企业要将该项任务纳入企业内部考核,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移交接收工作取得实效。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二)加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

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舆论宣传、政策解释和职工思想政

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妥善处理有关

问题,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各企业是信访维稳的责任

主体,要将有关工作切实做深做细做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

进行。

    (三)加强督查。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自治区国资委采取业务培训、座谈交流、互动学习等形式,加强督促和指导各旗县市(区)工作,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各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范推进移交接收各项工作。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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