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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07 发文字号:锡国资发〔2019〕59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成文日期:2019-12-15 00:00:00 公开日期:2019-12-19 17:34: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05:34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直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锡林郭勒盟直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采取由盟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绩效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在发展的同时,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考核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实现服务社会和持续发展双目标,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侧重实现功能定位同时降低成本。

(三)客观公正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纵向和横向相比较,实事求是进行考核。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方式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期的,由盟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决定。

第七条  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惩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一)企业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报盟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企业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盟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签订经营绩效责任书。由盟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指标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且对企业考核指标完成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盟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绩效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盟国资委对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经营绩效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盟国资委,盟国资委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促企业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应对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盟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经营绩效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对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盟国资委。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企业经营绩效完成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盟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盟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权重为70分)和分类指标(权重为30分)。基本指标采取下达目标值方式进行考核。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使命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济增加值、上交国家股利(红利)总额。指标的具体权重见附表。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数额。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当期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企业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当期企业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同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涉及第十三条调整因素的,按第十三条进行调整。

4.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1)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2)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3)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4)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1)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2)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3)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5.上交国家(股利)红利总额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并实际上缴国家的(股利)红利。上缴国家的(股利)红利的目标值不得低于上年净利润的5%。

(二)分类指标作为对企业进行深入考核的补充指标,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与实际情况,综合考核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三重一大”报告制度、企业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净资产和利润按以下因素作相应调整,由盟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1.国家对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各种投资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国家无偿划转增加、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国家专项拨款及税收返还、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年内政策调控因素影响利润的增减;

5.企业通过变卖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6.其他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形成的净资产和利润增减。

第四章 经营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绩效考核计分实行基本分100分,综合得分(总分)=基本指标×70%+分类指标×30%。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按比例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相应减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综合得分(总分)÷100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5。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绩效考核计分办法:

(一)基本指标考核分值为100分,占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总分值的70%。

1.净利润总额考核分值为3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30分,增减幅度每超过1%,加0.5分;每低于1%,减0.5分。加减分均不超过15分。

2.净资产收益率考核分值为2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20分,每超过目标值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均不超过15分。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分值为3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30分,每超过目标值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均不超过10分。

4.经济附加值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每超过1%,加0.5分;每低于1%,减0.5分。

5.上交国家股利(红利)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完成任务超过目标值,每超过1%,加1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低于1%,减1分。

(二)分类指标考核分值为100分,占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总分值的30%。

分类指标包括政府指令性工作完成情况、向盟国资委报告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国资统计报告工作情况、“三重一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情况、职工工资社保执行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情况、企业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十项。每项占10%,每项完成分类指标得10分,未完成分类指标根据情况扣减分。

  • 奖惩

第十六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七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薪、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盟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盟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从低核定基本年薪。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企业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绩效薪金=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第十八条  绩效薪酬的发放,由盟国资委上报行署批准同意后,由企业自有资金发放。企业负责人副职由各企业进行考核,须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薪酬实行差异化分配,企业负责人副职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各副职分配未拉开差距,其分配系数原则上不能超过0.8),分配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国资委对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企业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的,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65分以下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访维稳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各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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