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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办法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10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4〕42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办法
成文日期:2024-04-12 09:21:17 公开日期:2024-04-12 09:17: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锡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办法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12 09: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推动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工作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锡林郭勒盟辖内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考评工作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金融机构考评设基础分、加分项和扣分项,基础分实百分制。

  第二章  银行机构考评内容

  第六条 银行机构考评主要内容为贷款新增额、贷款增长率、存贷比、民营小微信贷投放、信用贷及首贷户占比、不良贷款化解和国家金融政策落实等情况。

  第七条 基础分计分方法

  1.当年贷款新增额(30分)。达到上一年新增额的,得20分;较上一年新增额每增(减)1亿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10分)。达到银行机构(不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同)平均水平的,得7.5分;每高(低)于银行机构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3.存贷比(10分)。年末余额存贷比达到75%,得8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

  4.当年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情况(20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7.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7.5分;每增长(降低)百分之一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5.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10分)。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银行机构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6.不良贷款化解情况(10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年初数持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各银行机构平均水平持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

  7.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10分)。当年小微企业首贷户数占比达到各银行机构平均水平的,得4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当年小微企业首贷户投放金额占比达到银行机构平均水平的,得4分,每高(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

  第八条 加分项计分方法

  1.对年末贷款余额超过银行平均水平的,每超过10亿元,加1分。

  2.对盟级重点项目建设给予支持的银行,融资额每达到3亿元加1分对盟级重点项目贷款投放占该行系统内贷款投放比重达到80%,1最高加10分。

  3.对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给予加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1,最高加5分。

  4.对支持全盟国有企业、盟里重点培育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科技型企业、肉牛养殖重点企业的银行,每投放贷款10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5分。

  5.对通过信贷投放、调整还款计划、降低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地方政府化债的银行给予加分,其中对盟内PPP项目为社会资本方融资提供便利,每低于LPR 10个基点加0.5分,最高加5分;其他支持方式,视情况加分,最高10分。

  6.对主动参与地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经确定情况属实的,每投放贷款10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5

  7.对年度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银行加分,每使用一项政策工具加1分,最高加5分;使用额每达到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8.对落实盟里工作部署、社会捐助、日常工作配合等,视情况给予加分,最多加10分。

  第九条 扣分项计分方法

  对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信访事件和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银行机构给予扣分,最多扣10分。

  第三章  保险机构考评内容

  第十条 保险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保费收入、保险保障规模、理赔支出、市场份额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基础分计分方法

  1.当年保费收入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费总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保险保障规模(25分)。达到上年保额规模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5亿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理赔支出情况(25分)。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保费收入占全盟市场份额(25分)。达到上一年末市场份额比重的,得2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第十二条 加分项计分方法

  1.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视情加分,最多加5分。

  2.当年在县域新设旗县级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每设立一个加2分

  3.对地方经济建设给予特殊支持的保险机构,视情加分,最多加5分。

  4.保险机构主动向我盟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经确定情况属实,每种支持方式加1分,最多加5

  5.对落实盟里工作部署、社会捐助、日常工作配合等,视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第十三条 扣分项计分方法

  对发生兑付困难,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信访事件和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保险机构给予扣分,最多扣10分。

  第四章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贷款投放、支持民营小微企业信用贷及首贷户占比、存贷比、不良贷款化解和金融政策落实等情况

  第十五条 基础分计分方法

  1.贷款投放情况(25分)。当年贷款投放金额达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20分;于平均水平10%的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情况(10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上一年水平的,2.5分;每增长(降低)百分之一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3.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10分)。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7.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4.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10分)。当年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达到各机构平均水平的,得4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当年小微企业首贷户投放金额占比达到各机构平均水平的,得4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的,加(减)0.5分,最多加(减)1分。

  5.不良贷款化解情况(25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年初数持平的10;每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平均水平持平的,10分;低(高)于0.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6.存贷比情况(10分)。年末余额存贷比达到75%的,得7.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7.纳税情况(10分)。全年纳税金额与去年缴纳数额持平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得5分,每高(低)于5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第十六条 加分项计分方法

  1.对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平均余额的机构,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2.对年度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机构加分,每使用一项政策工具加1分,最高加5分;使用额每达到2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3.对信贷支持全盟国有企业、重点培育拟上市挂牌企业科技型企业、肉牛养殖企业,每投放5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4.对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机构给予加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1,最高加5分。

  5.对落实盟里工作部署、社会捐助、日常工作配合等,视情况给予加分,最多加10分。

  第十七条 减分项计分方法

  对发生流动性困难,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信访事件和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扣分,最多扣10分。

  第五章  考评表彰程序

  第十八条 成立考评工作组。由盟财政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行、国家金融监管局锡林郭勒分局组成考评工作组,按年度进行考

  第十九条 上报材料审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财政局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盟财政局;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盟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评比程序

  1.初步评审。由考评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提出初评意见及受表彰单位名单。

  2.行署审定。盟财政局将考评工作组初评意见上报行署审定,确定被表彰单位。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1.被表彰单位由行署进行全盟通报。同时,将考评结果抄送各参评单位的上级机构。

  2.对于银行机构,在符合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确保财政资金绝对安全前提下,年度内出现行政事业单位对账户和财政性存款业务调整时,对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3.对于保险机构,在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时,对排名前五的财险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评表彰办法》(锡署办发〔2022〕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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