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应急救援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 |||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应急救援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 |||
成文日期:2024-06-28 09:00:00 | 公开日期:2024-07-01 14:28:1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精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盟级和旗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协同高效的盟旗两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全盟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盟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盟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接面向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旗县市(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盟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盟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3.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盟实际,将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的8项具体内容划分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盟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盟级规划编制,全盟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由盟直部门直接组织的全盟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依法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相关政策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盟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盟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盟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盟级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等,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全盟统一要求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事项,确认为盟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盟本级主要负责自治区通用信息系统在盟级部署使用,以及全盟通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旗县市(区)主要负责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通用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分级分类部署使用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以及相应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盟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旗县市(区)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盟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将旗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盟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盟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盟本级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盟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盟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盟级主要负责盟级部门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盟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以及锡林郭勒盟为自治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旗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旗县市(区)为自治区、盟级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盟级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盟性有关建设事项,确认为盟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盟本级主要负责全盟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盟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维支出;旗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区和全盟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应级别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盟级提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提级调查评估的自然灾害,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中由盟级负责承担的事项,由盟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确认为盟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盟级主要负责跨区域调动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出,并根据盟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受灾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市(区)适当经费补助。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将其他由旗县市(区)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相关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
应急救援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盟级与旗县市(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全盟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确定的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推进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盟级、旗县市(区)两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
各旗县市(区)、盟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局经费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改革完成后,根据自治区明确的支出责任情况,及时对盟本级和旗县市(区)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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