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农牧局 银保监分局 林业和草原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天气指数 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03-8/2023-00023 | 发文字号:锡财金〔2022〕1100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农牧局 银保监分局 林业和草原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天气指数 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11-0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11-03 10:33:0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盟内有关保险公司: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22年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锡林郭勒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行署批准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全盟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476号)和盟行署批准的《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农牧局 银保监分局 林业和草原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财金〔2021〕999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遵循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牧业农牧区现代化,在坚持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前提下,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启动锡林郭勒盟新一轮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旨在促进我盟肉羊产业发展,保障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补贴范围和实施区域
(一)肉羊天气指数保险补贴范围是全盟试点地区的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养殖的具备完整疫病疫苗接种手册的健康肉羊。投保数量限定在核定载畜量以内。今年全盟参保肉羊总量控制在100万只以内。
(二)根据全盟自然灾害、草原类型与降水量分布情况,我盟保险实施区域划分为中部(阿旗、锡市)、东北部(西乌旗、东乌旗、乌拉盖)、西北部(东苏旗、苏右旗)和南部(蓝旗、白旗、黄旗、太旗、多伦)四个区域。全盟在主动提出申请启动试点工作的旗县范围内,确定今年试点地区为西乌旗、锡市、东苏旗、白旗、蓝旗和乌拉盖六个地区自选区域。
三、保险责任的期限
(一)雪灾保险期限。全盟试点地区雪灾保险计算补贴的期限是90天,统一起止日期是每年 12月15日0时至次年3月14日24时止,各地根据本地区气候等客观实际可以适当缩短补贴期限。
(二)旱灾保险期限。全盟试点地区旱灾保险计算补贴的期限是75天,统一起止日期是每年6月1日0时至8月14日24时止,各地根据本地区气候等客观实际可以适当缩短补贴期限。
四、保额和保费补助
自治区规定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最高保额每羊187.5元,保险费率8%,保费15元/只。自治区财政承担40%,盟财政承担20%,旗县财政承担20%;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承担保费。
五、灾情认定与赔付
(一)试点地区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情况在充分利用卫星和遥感等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合理认定灾情。每年 12月15日至次年3月14日期间重点监测降雪数据,满足设定条件(表1)时启动雪灾理赔工作;每年6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重点监测干旱数据,满足设定条件(表2)时启动旱灾理赔工作。
(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在保险期间发生灾害,每只肉羊饲养成本雪灾补贴1.5元,旱灾补贴1元。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参保肉羊饲养成本增长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严重干旱和重度雪灾赔付保额的50%,特大干旱和特大雪灾赔付保额的100%。雪灾和旱灾合计最多赔付金额每羊187.5元,单项赔付限额按照中部、东北部、西北部和南部赔付限额要求执行(表3)。
1、雪灾
赔付金额=认定天数×1.5元×赔付保额比例,其中:
重灾赔付金额=认定天数×1.5元×50%
特大灾赔付金额=认定天数×1.5元×100%
2、旱灾
赔付金额=认定天数×1元×赔付保额比例,其中:
严重干旱赔付金额=认定天数×1元×50%
特大干旱赔付金额=认定天数×1元×100%
六、规范理赔工作
(一)保险机构与属地具体签订的保险合同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
(二)保险凭证公开透明逐户发放,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标的详细资料,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财政补贴、自缴金额和理赔流程等。对于组织投保业务,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分户基本信息及标的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区别灾情合理赔付。
(三)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牧户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险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保费。保险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牧户,如果投保牧户没有银行账户,保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七、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盟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盟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盟旗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安排包括气象数据采集、联合查勘定损、专家库运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承保机构采购和政策宣传指导等在内的保障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实施的各类工作经费,确保将相关资金纳入同级年度预算。保险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气象部门。盟气象局牵头指导保险需求气象数据的保障工作,盟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盟旗两级气象部门要根据有关国家气象标准,切实做好气象资料收集、监测站点完善、人员调配等工作,科学准确地提供气象监测等数据。盟气象局指导对试点地区气象灾害历史数据使用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不少于5年的气象历史数据开展灾情认定工作;试点地区按照盟气象局的有关要求,根据区域内历史气象数据,制定并公布区域内认定雪灾和旱灾发生的参考标准,供年度灾情发生后认定工作时使用;试点地区气象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报盟气象局备案。
(三)银保监部门。盟银保监分局牵头指导查勘定损工作,盟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款》有关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的相关规定,科学开展受灾标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保障赔付及时。保险机构要建立农牧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合理配置农牧业保险查勘定损专业化队伍和设施设备。盟银保监分局督促保险机构加强网点建设,严格规范经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保险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地区要按照盟银保监分局的指导要求,开展区域内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
(四)农牧部门。盟农牧局负责保险损失核定工作,牵头建立全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损失核定专家库,盟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专家库要吸纳从事农牧业和林草业工作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熟悉农牧业和林草业生产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代表性的农牧业和林草业生产者等。盟农牧局牵头完成全盟肉羊天气指数保险损失核定专家库的建立工作;试点地区农牧局具体负责通过专家库解决区域内保险理赔纠纷损失核定等事宜。
(五)林草部门。盟林草局牵头指导试点地区草原植被长势(干旱)的观测工作,盟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林草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全盟草场生长情况的相关情况,配合气象部门获取相关的灾情数据。指导各地根据草原灾情历史的数据做好灾情发生认定参考标准的制定工作;试点地区林草部门具体协助本地气象部门制定认定灾情发生参考标准的确定工作,并负责向盟林草局备案。
八、政策宣传工作
盟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全盟政策宣传工作;试点地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区域内政策宣传工作,盟内保险机构参与宣传工作,营造促进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政策宣传培养群众对参保的正确认识,提升投保农牧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宣传方式要多样灵活,如宣传栏、传单、小册子、明白卡等。宣传媒介可以是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
九、其他
(一)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完成2022年锡盟肉羊保险承保机构招标工作,需将以前年度参与我盟肉羊保险实际合同履约情况作为招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六个试点地区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绩效管理评价,及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适时对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四)本细则经行署批准后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一年,由盟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表1 雪灾等级标准
区 域
|
重 灾
|
特大灾
|
||||
雪深(厘米)
|
持续天数
|
积雪面积%
|
雪深(厘米)
|
持续天数
|
积雪面积%
|
|
中 部(阿旗、锡市)
|
≥11
|
7-34
|
≥40
|
≥11
|
>34
|
≥40
|
东北部(西乌旗、东乌旗、乌拉盖)
|
≥15
|
7-27
|
≥40
|
≥15
|
>27
|
≥40
|
西北部(东苏旗、苏右旗)
|
≥6
|
7-28
|
≥40
|
≥6
|
>28
|
≥40
|
南 部(蓝旗、白旗、黄旗、太旗、多伦)
|
≥10
|
7-16
|
≥40
|
≥10
|
>16
|
≥40
|
表2 干旱等级标准
|
表3 雪灾和旱灾赔付限额
|
限额单位:元/只
|
||||
区 域
|
雪灾和旱灾合计赔付限额
|
其中:
|
|||
雪灾赔付限额
|
旱灾赔付限额
|
||||
限额
|
占比
|
限额
|
占比
|
||
中 部(阿旗、锡市)
|
187.5
|
75
|
40%
|
112.5
|
60%
|
东北部(西乌旗、东乌旗、乌拉盖)
|
187.5
|
112.5
|
60%
|
75
|
40%
|
西北部(东苏旗、苏右旗)
|
187.5
|
65.63
|
35%
|
121.87
|
65%
|
南 部(蓝旗、白旗、黄旗、太旗、多伦)
|
187.5
|
103.13
|
55%
|
84.37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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