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11 | 发文字号:锡财农〔2024〕363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5-06 05:00:00 | 公开日期:2024-05-17 10:08:5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的通知》(内财农〔2024〕287号)及《锡盟水利局关于拨付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的报告》(锡水发〔2024〕109号),为保障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建设和饮水安全,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现下达你地2024年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 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类05款04”科目。
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銜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管理使用资金。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用于盟市上报经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具备施工条件且承诺达到资金执行进度项目。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将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截至6月、9月底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50%、75%,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自治区级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通知要求,对此次下达的资金,水利、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审核等相关工作,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绩效目标于2024年4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附件:1.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分配表
2.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绩效目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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