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 | |||
索引号:01165903-8/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 | |||
成文日期:2023-01-05 16:52:10 | 公开日期:2023-01-05 16:52: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用于支持兑现嘎查村(行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待遇,“适当为其补贴部分交通、通信和伙食费用,保障其履职需要”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主要措施
1、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情况,对应年均2400元的标准及锡盟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2、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后,与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收到指标文件30天内分解下达。盟级补贴资金在人大批复预算后一般性转移支付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
社会保障服务科
附件下载1:社会救助协理员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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