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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索引号:01165903-8/2023-00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3-09-25 09:53: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锡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9-25 09:53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2 年10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135号),要求各部门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并纳入2023年度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的是为了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就是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对不予处罚、从轻或从重等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就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在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从财政领域的执法情况来看,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设定了处罚权,且裁量幅度较大,存在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裁量幅度不好掌握,类案不同罚的现象。因此,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包含《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两个文件。两个文件配套使用。

《实施办法》为文本形式,分为六章27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实施要求及减轻、从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以及行使裁量权的程序及监督等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指导标准》为表格形式,根据财政处罚的领域和对象,具体分为财务会计类(22项)、政府采购管理类(57项)、行业管理类(74项)、监督管理类(13项),包括13部法律法规166个事项。每个事项由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五栏内容构成。

三、其他需说明情况

1.《实施办法》及《指导标准》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财政行政处罚条款,我厅将不定期作出裁量基准修订或补充。

2.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实施办法》及《指导标准》。确有必要,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各自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不能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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