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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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3-11-30 11:16: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次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乌兰牧骑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奖补结合、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
使用范围:(一)开展公益性演出,对乌兰牧骑开展的公益性演出活动进行补助,每支乌兰牧骑每年不得少于60场
(二)剧节目创作编排,对乌兰牧骑创作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文艺作品予以补助
(三)人才培养培训,利用高等院校、职业学院的资源建立乌兰牧骑培训基地,针对乌兰牧骑队长、骨干、队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针对乌兰牧骑音乐、舞蹈、曲艺、小戏小品、一专对能等艺术人才进行业务培训
(四)设施设备购置
(五)对乌兰牧骑重大演出活动予以补助
(六)组织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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