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2-11-18 来源:QQ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增强绩效管理责任意识,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等信息予以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财政资金相关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全面及时、规范完整、真实有效。

    第五条 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预算绩效信息。涉及预决算要求公开的事项,按照预决算公开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涉密内容,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事项保密审查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其中,对经各部门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

 

第四章  公开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信息和组织开展的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并审查公开内容中的涉密事项,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预算绩效信息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并审查公开内容中的涉密事项。

    第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树立依法依规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体公开责任,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长期持续公开。

 

第五章  公开时间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预决算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列入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需要公开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原则上在该事项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予以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为特殊情况结束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

 

第六章  公开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公开。按照“同申报、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的原则,公开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以绩效目标申报表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前评估结果公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信息,一般以报告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部门评价结果公开。部门和单位按要求进行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信息,一般以报表、报告等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评价结果公开。对财政部门选取的重点评价、部门整体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信息,一般以报告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的其他绩效管理信息可结合通知通告或工作动态等适当形式公开。

 

第七章  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专栏建设,方便对公开内容查阅和监督。随同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在预决算公开专栏中一并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共媒体公开,并积极推进门户网站建设。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对于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规范、准确、真实等要素进行考核,增强各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采取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推进工作,对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符合公开要求的部门给予表扬;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盟直各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盟本级国有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使用盟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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