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盟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绩效监督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全周期预算绩效的监督管理要求、工作流程、结果应用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盟本级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绩效监督管理。盟本级国有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使用盟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监督管理以支出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实现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全周期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相结合的一种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条 监督管理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以依法监管、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为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立本级政府、人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实现全周期预算绩效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谋划和高效协同。
(三)建立预算绩效监督管理结果应用机制,运用信息公开、预算安排、责任约束等手段,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制度和特定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现预算绩效监督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
二、具体要求
(一) 人大工委及其财政经济工作处
1.人大工委监督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盟委、行署落实上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情况。
(2)政府落实法律法规中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政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4)政府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政府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6)政府预算绩效公开和结果应用情况。
2.人大工委财政经济工作处具体负责监督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政府构建全周期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依法进行全面监督,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监督、绩效目标审查监督、绩效运行监控监督、绩效评价实施监督、评价结果应用监督。
3.参与对预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审查,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预算绩效监督活动,组织开展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政府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制度和机制建设,主动接受人大工委的监督。
2.财政部门
(1)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等。
(2)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重点监控、财政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3)指导盟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及旗县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负责建立和完善共性绩效指标体系,推动各部门开展绩效指标标准体系建设。
(5)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6)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7)及时反馈人大工委意见建议。
(8)向本级政府、人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3.发展改革部门
(1)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储备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储备管理。
(2)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向人大工委报送执行情况。
(3)参与对预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审查,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预算绩效监督活动,组织开展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4.审计部门
(1)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
(2)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和民生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或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有关内容。
(3)参与对预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审查,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预算绩效监督活动,组织开展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5.预算主体
(1)预算部门
a.各部门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内部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
b.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c.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d.研究并建立本部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
e.组织开展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f.编报绩效目标,并配合人大工委、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审核工作。
g.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并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财政部门。
h.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公开、预算安排、责任约束等结果应用工作。
i.对人大工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
(2)预算单位
a.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工作计划等。
b.开展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
c.编报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编制工作。
d.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并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e.组织开展本单位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开展其他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f.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公开、预算安排、责任约束等结果应用工作。
g.向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h.对人大工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
(三)第三方机构
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2.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3.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4.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事前绩效评估
(一)自我评估
1.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2.预算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制定事前绩效评估方案。
3.各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的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应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与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门,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5.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储备库且后续需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应实行分类管理,新增项目应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环境影响性等方面进行阐述,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表),送财政部门评审。
6.总投资在一定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提供事前绩效评估表,送财政部门评审。具体规模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予以明确。
7.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二)评估审核
1.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要求应符合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2.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初审后,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会审,具体审核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取。
3.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审核结论分为:
(1)建议予以支持的,可纳入预算安排流程。
(2)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应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完善。
(3)不予支持的,不纳入预算安排。
4.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不应列入预算项目储备库。
(三)事前绩效评估监督
1.人大工委可对事前绩效评估项目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有无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2)是否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环境影响性等。
2.人大工委应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二、绩效目标管理
(一)绩效目标申报
1.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编制总体要求编制绩效目标。
(1)预算绩效目标填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以文本的形式填报,表述简练概括。
b.应包含以下要素。
1)项目实施时间,分为年度和中长期。
2)项目涉及的相关群体。
3)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开展的具体工作。
4)执行工作任务的预期产出和效益。
2.预算单位具体指标尽量从绩效指标体系中选取,绩效指标体系包括共性绩效指标和核心绩效指标。
3.各部门做好本部门绩效目标的设定工作,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门。
4.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不得纳入项目库。
(二)绩效目标审核
1.各部门应对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审核。
2.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3.绩效目标审核要点:
(1)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清晰明确。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2)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政策和项目目标、用途、适用范围是否关联,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3)适当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4)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4.财政部门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各部门进行调整完善,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
(三)绩效目标审查监督
1.人大工委在开展预算初审时,应同步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完整性、科学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2.预算单位应根据人大工委的初审意见调整完善,未按要求调整的,不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3.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送预算草案时,同步报送预算绩效目标,接受人大代表审查。
(四)绩效目标批复
1.本级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2.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预算调整涉及绩效目标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同步调整绩效目标。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大工委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同步批复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三、绩效运行监控
(一)监控内容
1.绩效运行监控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目标实现程度等。
2.依据以下内容监控项目实施进度:
(1)是否按照计划实施。
(2)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3)能否按期保质完成。
3.依据以下内容监控预算执行进度:
(1)预算资金拨付进度。
(2)实际支出进度。
(3)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4.依据以下内容监控目标实现进度:
(1)预算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
(2)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二)监控预警
1.绩效运行监控实行红橙黄灯预警机制。
2.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予以红灯警示:
(1)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明确具体的指标)。
(2)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率延迟15%(含)—100%。
(3)预算执行与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
3.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予以橙灯警示:
(1)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率延迟7%(含)—15%。
(2)管理存在较大漏洞、部分绩效指标无法完成。
(3)全年绩效目标的完成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
4.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予以黄色警示:
(1)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主要绩效目标设置过低或与资金不匹配。
(2)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率延迟3%(含)—7%。
(3)目标超额完成或预期资金结余比例较大(30%<含>以上)。
(三)自行监控
1.预算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控,自行决定监控时间节点和监控方式。各部门最迟于每年第三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监控结果。
2.对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和预警事项,预算单位应分析具体原因,采取以下措施:
(1)监控中出现红灯警示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并停止拨付资金,按程序调整预算。
(2)监控中出现橙灯警示的,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3)监控中出现黄灯警示的,应加快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并于下一年度完善预算绩效目标和预算编报。
3.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做好数据采集、填报和核查工作,纠正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
(四)重点监控
1.财政部门应制定年度重点监控项目清单,公开重点监控项目。
2.财政部门可采用数据核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解释说明等方法,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实施监控,通过警示、调整、限制和完善等措施进行纠偏纠错。
3.财政部门可联合人大工委、审计等部门,或自行开展事中监控工作,抽查预算单位年度重点监控项目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
4.财政部门对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绩效目标难以实现的,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预算。
(2)因主观过失导致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暂缓预算拨款或按程序调整预算,督促预算单位限期完成绩效目标调整等工作。
(3)存在严重问题或因故意、消极不作为致使绩效目标无法实现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启动相关监督检查程序,按规定查处。
(五)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监督
1.人大工委可通过听取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预算联网监督等形式,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2.审计部门应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民生资金及纳入计划的同级预算绩效审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并跟踪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绩效评价
(一)单位自评
1.预算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自评工作,单位自评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
2.预算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批复时确定的项目绩效指标和权重为主要内容,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应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各部门(单位)依据三定方案中确定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内容,设定部门核心指标,围绕重点工作、产出效果,社会评价、预算配置、预算管理等方面进行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报送至财政部门。
(二)部门评价
1.部门评价对象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主要项目,兼顾一般性项目。
2.各部门应成立评价组,制定评价方案,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3.各部门完成评价工作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
4.被评价单位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5.各部门应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评价
1.财政部门应在重大政策、科技、民生、产业、改革等领域设置财政重点评价范围,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出具重点评价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2.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抽评,对自评质量和实际绩效进行复核。
3.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被评价部门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4.财政部门应向人大、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四)人大评价
人大工委可在重大政策、科技、民生、产业、改革等领域选取重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价管理监督
1.人大工委应对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进行监督,可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资料,听取和审议预算绩效管理专项工作报告。可邀请人大代表对重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2.人大工委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可组织人大工委各工作处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专项视察或重点调研。对绩效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在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情况的,经人大工委会议决定,可组织开展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3.审计部门应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民生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结果应用
(一)公开
1.预算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1)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情况。
(2)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情况。
(3)事前绩效评估情况。
(4)全部项目绩效目标。
(5)自行监控、绩效自评及财政重点监控、评价结果。
2.各部门应在以上公开内容基础上,公开以下内容:
(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3.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1)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绩效指标体系情况。
(2)事前绩效评估总体情况。
(3)组织开展的财政重点监控总体情况。
(4)组织开展的财政评价总体情况。
4.纪检监察部门、人大工委、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预算绩效监督管理信息进行公开。
5.上述公开内容各公开部门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办法》相关规定公开。
(二)预算安排
1.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库管理,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预算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2.财政部门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新出台重大政策、拟立项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未组织绩效评估的,或绩效评估审核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应立项和纳入项目库。
3.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应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4.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下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各部门整改落实。
5.财政部门应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关调整建议,包括政策归并整合、调整扶持领域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直至政策取消等。
6.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1)等级为“有效”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给予保障。
(2)等级为“基本有效”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
(3)等级为“一般”和“无效”的,根据情况予以从严从紧控制预算、核减预算直至取消。
7.预算单位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有关结果应用于内部预算资源配置。
(三)责任约束
1.盟委、行署办公室应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盟委、行署对本级部门考核内容。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2.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预算单位公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并追究责任。
3.组织部门应加强主要领导干部预算绩效管理的教育培训,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参考。
4.人大工委应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向人大工委述职和评议内容,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审查的依据。
5.财政部门对不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预算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或暂停拨付预算安排资金。
(2)反馈问题,督促整改。
(3)对整改情况进行监控,根据整改情况抽查复核。
(4)联合人大工委(财政经济工作处)对其进行约谈。
(5)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6.审计部门应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预算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7.各部门应将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列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考核内容,持续改进管理、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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