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指标管理,方便部门和单位使用,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指标库”(以下简称“指标库”)是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预算管理所使用的绩效指标库,既覆盖所有部门和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也包含各部门和单位普遍适用的共性绩效指标,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 指标库作为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和评价的基础支撑,旨在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业务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融合,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共同建设,统一管理。指标库由盟财政局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共同建设、使用及维护,并统一管理。
2.科学分类,简便实用。指标库收录的指标主要来源于各部门、单位的实际工作应用,并按部门(行业)、工作事项或资金用途等进行科学分类,指标以量化为主,定性为辅,绩效指标相对固化,确保指标能用、好用。
3.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指标库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库的绩效指标应及时收录、定期更新,不断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与时俱进。
第二章 指标库的建设
第五条 指标库建设遵循共建共享的模式。盟财政局做好搭建框架、系统建设和制定管理规则等基础性工作。具体绩效指标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规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并收录,财政部门进行适当补充完善。
第六条 指标库依托财政预算编制系统建设,实现动态化的指标收录、选用、查询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指标库中的绩效指标按性质可分为共性绩效指标和个性绩效指标。共性绩效指标是适用所有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的指标,如:大型会议培训、房屋建筑物购建等,由盟财政局为主牵头建设,部门、单位补充完善;个性绩效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部门、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的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特点、资金用途等要求建设。
第八条 指标收录时要求确保信息的完整、清晰。绩效指标信息包含:部门和单位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指标类别、指标名称、指标值、指标描述、指标性质、备注等。
第九条 为确保入库指标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科学设置项目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预算项目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梳理,根据不同的政策和项目具体内容设置能完整反映核心产出和效益的绩效指标。
第十条 为保持指标库的完整性,经常性项目的绩效指标在一定时期内要尽量保持稳定性;延续性项目只收录项目总体绩效指标,不收录阶段性绩效指标;一次性项目的绩效指标一并纳入指标库。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收录指标,梳理完成后报送盟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后方可纳入指标库。
第三章 绩效指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 指标库的指标服务于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盟财政局和各部门、单位选用绩效指标时,应按照预算资金用途,选定合适的、针对性强的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时,绩效指标必须从库中选择。确需使用其他指标的可自行增加,自行增加指标可选择报送盟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补充纳入指标库。
第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使用的绩效指标,要选择已采用的库内指标设置规则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时,应优先选择已采用的库内指标作为核心评价指标,进一步补充分析性绩效指标时,也应优先选择通过盟财政局审核纳入指标库的指标,以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指标库的维护
第十七条 指标库的维护是指指标库建立之后指标的新增、调整、撤销等操作。
第十八条 共性绩效指标由盟财政局进行维护。个性绩效指标由各部门、单位申请,盟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新增指标。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需新增绩效指标的,需向盟财政局提出加入指标库申请,由盟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加入指标库。
第二十条 调整指标。在各部门、单位业务有变化,绩效指标需要调整的时候,需向盟财政局提出调整指标库申请,由盟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撤销指标。各部门、单位业务发生变化,原有绩效指标失效时,需向盟财政局提出指标撤库申请,由盟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撤库。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盟财政局,根据本行业、本领域情况的变化,主动完善绩效指标,共同维护好指标库,保证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盟本级国有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使用盟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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