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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大事记(1949-2004)
2007-10-23 08:46:00
〖发布日期:2007-10-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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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大事记(1949-2004)

  一九四九年

  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策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洽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毛泽东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任副主席。

  

  十月一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盛大的开国大典,毛泽东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当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林伯渠为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查署检察长。

  

  十月三日,中苏建立外交关系。

  十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会同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部门行政事宜。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国家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陈云任主任,薄一波、马寅初任副主任。

  十二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立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军政委员会。

  十二月十六日至翠年二月十七日,毛泽东、周恩来访问苏联,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斯大林举行会谈,讨论了中苏双方有关的政治与经济问题,并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其他有关协定。

  到年底,人民解放军基本上解放了除西藏以外的我国全部大陆。

  十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政府公告。《公告》指出,中央人民政府一致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

  《共同纲领》阐明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其第四章有关经济政策部分阐述了财政和税收政策。《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十月一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务院下设财政部。财政部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主管全国财政事宜。在十月一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的同时,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财政部的组织机构,是由原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为基础陆续扩充建立起来的。当时的主要组织机构有:秘书室、人事室、机要室、总务科、研究室;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第四处、第五处、北京市供应局、华北税务总局、酒业专卖公司、长芦盐务管理局、北京物资清理处、

  天津物资清理处和中央税务学校。

  十月十九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薄一波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部长,戎子和、王绍鏊为副部长。

  十一月一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下同)召开委务会议、研究物价问题。

  

  全国物价继一月、四月、七月三次大幅度上涨之后,于十月份发生了第四次猛烈上涨。在十月份一个月内,全国物价平均上涨44.9%。这次涨风以纱布价格上涨带头。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有:为了支援解放战争,财政发生赤字,货币发行过多,八至十月增加的货币发行量为七月底货币发行量的两倍;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期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阶级猖狂的投机倒把活动。

  

  稳定物价是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最急迫的任务之一。从年初以来,中央一直把稳定物价作为一项极重要的工作来抓,一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对稳定物价的几项指示;六月,颁布了《华东金银和外币管理办法》,在上海查封了金融投机的大本营证券大楼,有力地打击了猖狂的金融投机活动;八月,在上海召开财经会议,当时预计八至十二月是财政最困难时期,解决的办法是发行公债,调动各区应该调动的财物弥补财政亏空。为了稳定物价,中财委这次会议决定:由财政部拨一部分粮食给贸易公司,用粮食收购棉花,减少货币的投放,迅速运愉棉花给上海,以平抑纱布价格。

  十月五日,中财委再次召开会议,决定采联以下紧急措施:(一)冻结未入市场的货币十天,以稳定人心;(二)各贸易机关抛售物资十天,以回笼货币,(三)停止各机关购存物资;(四)检查各银行存款;(五)收缩贷款;(六)加强市场管理。

  十月二十日,中财委又专门发出了《关于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平稳物价具体措施的指示》,其主要内容是:(一)布置京津方面准备布35万匹,纱5000件,粮食从东北调进6000万斤;上海方面准备布110万匹,纱28000件;汉口方面准备布30万匹,纱8000件;西安方面准备布40万匹。(二)除特许者外暂停一切贷款,并按约收回贷款。(三)自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征具有收缩作用的税收,暂停支付除特许外的工矿投资和收购资金,地方经费中可以迟发的一律迟缓半月至二十天。(四)各地贸易公司从十一月二十日起,逐渐提高牌价,到十一月二十四日使其与黑市价格持平,然后从二十五日起,一齐开始抛售,抛售时的价格要按市价逐日下降。这次全国统一的平稳物价的行动共进行了半个月,到十二月十日结束,取得良好效果,给囤积居奇、投机倒把者以严房的打击,全国物价趋向平稳。

  

  十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十二月九日结束。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向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总的精神,讨论研究了:(一)统一全国税收。拟定《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作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的基本准则。(二)制订统一税法。规定了税法立法权限,凡有关全国性的条例法令,统一由中央制定。废除和整理了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确定新中国全国范围的税收为十四种:关税、盐税、货物税(包括烟、酒、矿产、棉花、皮毛、水产税在内)、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薪资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冷食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并确定专卖事业的范围和经营方针。(三)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城市税收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制定《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建立起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构。并对各项重要制度做了统一规定,以加强税务工作。(四)制定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税收计划。

  朱德、陈云、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朱德的报告,指出了新中国税收的性质和任务。陈云的报告,阐明了中央加强税收工作的决策。薄一波的报告,着重讲了如何统一税收制度问题,提出确定税收政策应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

  十一月二十八日

  政务院复函财政部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指示以原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十二月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财委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电复华东财委《财政经济要统一管理》(并发中南、西南、西北等大区财委)。当时,由于许多地区是新解放区,实行财政经济的统一管理尚有许多困难。为克服此类困难,避免因财经不统一而发生物价混乱的更大困难,电报指示要实行财政税收、公粮、贸易及主要经济部门管理的基本统一。具体办法是:(一)税收中,除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外,划归地方部分要规定任务,以收抵支,多则上解,不足则由中央补助。超收部分,地方可提成50%至70%。(二)公粮收入,除经中央或大行政区批准的地方附加归地方支配外,其余全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支配。吃粮之外,另拨粮食作财政开支时,大行政区须先与中央商定。粮食必须集中使用于各大区之间,使用于各大城市的调剂,并且作为今后回笼货币的一个主要手段。(三)大项目的投资(如铁路、工业、水利等)属于中央各部直接掌握者,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属于大行政区掌握者,由大行政区管理。

  十二月二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集中研究财政间题。

  会上,财政部长薄一波作了《关于一九五O年财政收支概算的报告》。概算总收入482.4亿斤(细粮),总支出594.9亿斤。在概算支出中,军费占38.8%,行政费占21,4%,国营企业投资占23.9%,文化教育卫生费占4.1%;预算赤字112.4亿斤,占总支出的18.7%,解决赤字的办法是,发行公债43亿斤,其余的靠银行透支即发行货币解决。按当时各地平均粮价6分(折合新币,下同)1斤计,除公债外的赤字69.4亿斤,折合人民币41665万元.概算草案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战争胜利,逐步恢复生产;二是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兼顾,取之合理,用之得当;三是要求做好工作,保证支出不超过概算,圆满实现概算草案。

  

  陈云就物价问题和发行公债问题做了报告,指出由于全国尚未解放,战争仍在进行,一九五O年的财政还是很困难的。现在政府提出发行一次折实公债,用来解决一部分赤字,这比单靠发行货币要好些,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

  毛泽东也在会上讲了话,指出国家预算是一个重大同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范围和方向。并说,我们的财政情况是有困难的,但是有办法的,有希望的。我们的情况会一年比一年好起来。我们的经济事业在三、五年的时间内就可以完全恢复。

  会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于一九五O年度发行一批折实公债,以利安定民生,迅速恢复发展经济。这批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沪、津、汉、穗、渝和西安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市斤半,白细布4尺,煤炭16市斤的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公债总额为2亿分,在一九五O年内分期发行。公债分五年偿还,年息为5厘。

  会后,新华社于十二月四日发表社论:《战胜财政困难,争取物价稳定》。

  十二月x日

  

  中财委召开城市供应会议。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调剂物资,回笼货币,掌握物价,统一贸易。当时全国主要物资供求失调,物资不足,特别是粮食和花纱布短缺情况严重,市场上有大量货币需要回笼。陈云于十二月十二日在会上讲了话,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我们的政策应该是集中统一,越是力量不足,越要集中使用。集中与统一,是有困难的,但这困难,比不统一造成的物价大波动的损失,要小得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从全局来看,调剂物资(首先是粮、布)、统一贸易是基本的。只有完成了这两件事,才有希望达到免出粮荒、回笼货币、掌握物价的目的。会议还对全国粮食、纱、布等主要物资的统一调度做了具体部署。

  

  十二月十六日

  

  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一九五O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规定一九五O年第一期发行公债额为一亿分。

  三十日,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出《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O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按照各大行政区城市的多寡、大小人口的多少及政治经济情况,分配各区推销任务:

  

  华东区 4500万分

  中南区 3000万分

  华北区 1500万分

  西南区 700万分

  

  西北区 300万分

  

  《指示》指出,发行公债的目的是:弥补赤字,减少现钞发行,有计划地回笼货币,使一九五0年全国的物价逐渐稳定,以利于人民生活安定和工商业正常发展。

  公债推销对象,主要放在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吏。

  

  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做到公平合理,反对强迫摊派。各县市可按不同行业分配预定数字,采取说明劝募、自报公议的办法,鼓励踊跃认购。

  

  十二月二十二日

  

  周恩来对参加全国农业会议、钢铁会议、航务会议的人员作《当前财经形势和新中国经济的几种关系》的重要讲话。他着重讲了国家财经计划问题。他说,讲财经计划的目的在于给大家一个整体观念。当全国工作已经开始从军事方面转向建设方面,财经计划就体现了在这种形势下政府采取的一些政策。

  他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一九五零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概算,是个一年的计划。为什么只订一年的计划呢?因为现在还处在战争状态中,成都附近、西藏、台湾、海南岛等地还没有解放。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制定出一个几年的计划。就是这一年的计划也只是大体的、不很准确的,还要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修正,才能准确。

  他还指出,全国财经计划是根据以下四点制定的:

  一、承受负担。由于战争仍在进行,军费在财政支出上仍要占很大比重。军队人数现在是470万,还要把被俘虏或改编的国民党军队包下来,估计明年最高峰会达到550万人。武的包下来,文的也要包下来。前些时上海实行精兵简政,裁减人员,闹得上海、南京都不安,引起了政府的注意。解决他们的吃饭是个重要问题。根据他们的要求,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把他们全部包下来了。这样,全国公教人员要从现在的200万增加到350万。文武加起来,就是900万。靠公家吃饭的人增加到这样多,是要由人民来负担的,但这900万人的吃饭问题解决了,对国家建设是有利的。要告诉人民,这是胜利的负担。

  

  二、恢复生产。国家明年的负担很大,不抓生产是不行的。整个说来,当前各方面首先需要恢复,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如果我们能在三、五年内达到或超过战前水平,那就好了。农业的恢复是一切部门恢复的基础,没有饭吃,其他一切就都没有办法。国家计划中的经费,除去军事开支和行政开支,主要用于恢复生产。只有生产恢复了,才能使几百万人转到企业中去。

  三、开源节流。财政收入增加了,开支才有可能增加,赤字也才能减少。我们开源主要是依靠人民:一是来自农村的负担,将来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农民大概还要拿出收入的20%左右作为负担。二是来自城市的负担,占38.9%,而实际许多税收如盐税、货物税、屠宰税等要转嫁到农民身上去。要求城市在目前负担很大是不对的,但城市工作人员要说服工商业家缴纳应缴纳的负担。另外,国家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17.1%。以上三种收入还不够,还会有赤字,这就要发公债。一九五零年整个预算支出的82%是靠各种收入,7%靠公债,其他靠发行货币。这样就可渡过明年在胜利中出现的困难。

  

  开支方面,安排是节约的。第一,在整个预算中,军事费占38.8%:第二,行政费占21.4%;第三,经济建设和文教费用约占31%;第四,总预备费占10%。从预算分配看,开支主要还是用于支援战争,解放全中国。其次用于建设、恢复生产。

  

  四、掌握政策。要在上面说的总的方向下掌握政策进行工作,避免各部门闹独立性。

  周恩来最后强调:每个单位必须有整体观念,要在总的财经计划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认识自己的方向,有重点、有计划地恢复生产和发展生产。这样才能不犯本位主义,不单纯依赖国家,并在各自范围内做出最大的成绩。

  

  十二月x日

  

  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为解决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等间题,讨论了一九五零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并做出《关于一九五O年全国盐务方针任务的决定》、《关于全国盐务机构组织的决定》,报送政务院批准。

  十二月二十七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四九年财政决算及一九五O年财政预算编制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和中央直属企业部门,对一九四九年的财政收支决算和一九五O年的预算,按规定时间编制上报,并明确:(一)预算年度,实行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历年制。在年度开始时,所有上年度终了后的财政亏空,转入本年度的"上年度结转亏空"项下。(二)各种税收及企业财政任务,推销公债,除中央所分配的任务外,凡可能应争取的收入,均应列入;支出数字,除中央己有规定数字应依规定编制外,凡未具体分配数字,可根据中央通过的一九五O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概算的精神,按实有人员数字及事业建设情况编造。(三)在一九五O年度编制的预算尚未批准前,各级财政的一切经费开支,暂按一九四九年度全年预算20%批拨。

  

  4914 十二月x日

  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粮食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的问题是:(一)汇报各区粮食收支情况和农业税负担办法;(二)拟定一九五零年度粮食收支概算、调度计划草案;(三)拟定各区相互间农业税负担和粮食支付方面须统一的法令制度。

  

  十二月二十七日,戎子和做会议总结报告。三十日,薄一波将会议情况向毛泽东做书面报告,提出了统一全国农业税法、税率的问题。建议老区以大区为单位、新区以省为单位统一税法。税率总的不超过产量的20%,各阶层负担率为:贫农7%左右,最高10%;中农17%左右,最高20%;富农27%左右,最高30%;地主45%左右,最高60%。纳税人口应占农村人口80%左右,富庶区与土地分散区为80-90%。报告谈到,为贯彻上述负担政策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建议各地党委在今冬明春农闲季节,新区结合反霸减租实行挤黑地、评产量,老区也要调查,以减少负担悬殊现象,逐步做到税负均衡。(二)加强对粮食工作领导。建议在财委领导下,由粮食局、贸易部、食品工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合组粮食委员会,以统一策划,并可考虑粮食局长列席财委,同时在粮食局内建立统一垂直的国家粮库,严禁乱抓粮食,不适当增加粮务费。

  本 年

  一九四九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创立的一年。截止一九四九年底,国家没收的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共2858个,职工约129万人,其中生产工人约75万人。在全部工业资金91亿元(不包括手工业)中,国营工业(包括公私合营工业)为70.9亿元,占78.3%。国家已控制了整个经济命脉。在农村,已在1200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由于战争的影响,这一年工农业的生产水平比较低。工农业总产值466亿元,其中农业产值326亿元,工业产值140亿元.国民收入358亿元。主要产品产量:粮食2264亿斤,棉花8800万担,钢16万吨,煤3200万吨,石油12万吨,发电量43亿度,棉纱32. 7万吨,铁路货运量5589万吨,大都低于解放前最高水平。全年财政收入303亿斤粮,支出567亿斤粮,赤字264亿斤粮,赤字占支出的46.4%。由于财政出现巨额赤字,物价猛烈上涨,市场有些混乱。在财政经济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一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陈云、薄一波等同志主持中财委工作,有步骤地进行了平抑物价、组建财税机构和抓紧财政立法等项工作,并提出了统一管理全国财经的思想,使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渡过了财政最困难的年月,为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全面好转奠定了最初的墓础。

  

  一九五0年

  二月十四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莫斯科签订。

  五月一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党的指示》,决定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

  六月六日至九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一致同意毛泽东作的《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刘少奇作的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周恩来作的关于外交工作和统战工作的报告、陈云作的关于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报告和聂荣臻作的关于军事工作的报告。

  六月二十五日,朝鲜战争爆发。二十七日,美帝国主义宣布武装干涉朝鲜内政,扩大朝鲜战争,同时派遣第七舰队非法侵占我国领土台湾。十月二十五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开赴朝鲜前线和朝鲜人民军并肩抗击美国侵略军。全国开展杭美援朝运动。

  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一月一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财政部副部长王绍鳌在成立大会上作了《搞通思想、搞通技术》的讲话。

  一月二十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了全国盐务方针:在生产方面,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的方针;在运销方面,除东北继续统销外,关内各地采取公私兼运兼销的方针;在税收方面,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在盐务分工方面,暂时采取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的方针。《决定》指出,盐务生产、税收、缉私仍由财政部门的各级盐务局负责。并决定全国盐务组织采取五级制。中央财政部设盐务总局,各大区设区盐务管理局,其下设直属或区属盐务管理局,下设盐场管理处或分场场务所。除华北、中南大区不设区局归总局直接领导外,其余各大区均设区局,受总局及各大行政区财政部的双重领导。《决定》还将过去全国十四个产区,八个销区按大行政区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内蒙古等七个销区,并调整了产销关系。

  一月二十七日

  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关税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指出,国家海关工作在恢复与发展我国经济中应起重要作用。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有利国内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未规定施行前,输入货物暂用一九四八年的进口税则,输出货物暂用一九三四年的出口税则(一九四五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政务院的订正。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遵照下列基本原则,制订新的海关税则:(一)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在进口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我国同样货物的成本间之差额,以保护民族生产;(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订征更高的税率;(三)对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入,免征或停征关税;(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应有两种税率: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设立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六)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制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海关法和海关进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分别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和十六日起正式施行。

  

  一月二十七日

  政务院第十二次及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一月三十一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

  通令规定:(一)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二)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三)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十二条:(一)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二)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三)统一全国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四)中央及地方的税收为十四种: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五)税收立法的规定;(六)着重城市税收,按时归库,保证及时;(七)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税务工作者要坚持优良作风;(八)公营、合作社企业一律照章纳税;(九)外侨经营的企业照章纳税;(十)违犯税法税政的案件依章惩处;(十一)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十二)规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二十六条。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等等。(一)在机构的设置上,规定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大行或区税务管理局,省、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辖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六级税务机构。各级税务局,得因税收上的必要,于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呈上级许可,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之税务局,得就税类酌设专局。(二)在干部编制上,规定为:省税务局总员额及等级由总局或大行政区管理局决定,报财政部备案;直辖市税务局及特种税务局之属于税务总局或大行政区管理局者,各由其上级局将其组织及人员编制意见,转报财政部批准执行;专区税务局或省辖市税务局,其编制报经省级局决定,并转报总局或大行政区管理局备案。(三)在领导关系上,规定为: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本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交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交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交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6%;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为5-30%;对需奖励的,分别行业减税10-40%。

  《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交纳货物税。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货物税是按不含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完税价格。征收方法是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三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交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一月

  财政部、外交部颁发《驻外使领馆预决算编造暂行办法》。为统一驻外使领馆预决算的编造,两部特规定各驻外使领馆自一九五O年一月一日开始,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每三月为一季度,依次按期向外交部编造预决算表。预算的编造须依据使领馆人员编制、工资、经费等规定,分别科目细目填列。 无规定者,暂以实际需要及节约精神编造。预决算,均以驻在国的通用货币为计算本位。 《办法》对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季度预算、季度决算的编造时间、报送程序、表式做了规定。

  《办法》还规定,驻外使领馆经常费暂行科目为工资、办公费、公杂费、交通费和第一预备费;驻外使领馆临时费暂行科目为开办费、服装补助费、购置费、修缮费、宣传费、交际费、临时工资和第二预备费,并对各科目包括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二月十三日,

  

  中财委召开全国财政会议,研究解决我国财政经济困难的政策和措施,陈云主持了此次会议。

  一九五0年一月份,财政收入没有完成计划,支出超过概算,货币继续大量发行。财政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财政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物资管理制度还未建立,财政决算制度和收支系统还不统一,各地自收自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本来就有限的财力、物力得不到有效使用。这次会议详细讨论了统一财经、紧缩编制、预算收支和现金管理及物资平衡等四个重大经济问题。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财经工作统一的决定》的报告。会议确定:一九五0年财经工作总的方针是:集中一切财力、物力做目前必须做的事。会议决定:在统一财经工作方面要作到,财政收支统一集中到中央;公粮统一,除5-15%作为地方附加外,均由中央统一掌握;税收统一,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统一集中到中央、每日结算解缴国库;编制统一,改变编制庞大、人浮于事的状况;贸易统一,各地贸易公司的资金、业务计划、商品调度统一由中央贸易部掌握,地方不能干预;银行统一,现金调度统一于银行。在财经平衡方面要作到,通过整顿税收、公营企业利润、折旧交公、清理仓库等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并通过粮纱调度等措施,保证物资平衡。根据这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在三月间,国务院通过和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条例,对全国的财经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

  

  二月十四日

  

  在毛泽东、周恩来访苏期间,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还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三月三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陈云代政务院起草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当时全国财经状况具有如下特点:全国军政公教人员实有近900万人;上年秋季公粮与税款尚未能征齐;过去国家支出的大部分由中央政府负责和依靠增发通货,现在则公粮和税收大多尚由各区、省、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出现财政上的不统一和收支机关之间的脱节现象;全国人民经过了十二年战争和通货膨胀后,生活已极困难,需要努力制止通货膨胀。《决定》指出,对财政收支不平衡和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如不速求克服,则不但一九五0年的财政概算有被突破的危险,而且由此而来的金融物价波动,将大大增加全国人民的困难。为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特做出如下十项决定:(一)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制订并颂布各级军政机关人员、马匹、车辆等编制。(二)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在六月底前查明所有仓库存货,由中央财委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三)厉行节约,规定各类人员的工作定额、生产定额及原材料消耗定额,提高资金周转率。(四)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外,全部归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五)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如在二月底尚未建立国库者,统限于三月中建立好,并代理地方库业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六)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抛售物资,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与物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指挥。(七)国家所有的工矿企业分为中央各部直接管理、暂时委托地方政府或军事机关管理、划归地方政府或军事机关管理三类。责成中财委划清各类国有企业的管理责任,制定对它们的投资贷款的条例。(八)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九)财政部必须保证军队与地方政府的开支及恢复经济所必需的投资。财政部为保证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地管理税款、公粮支出和拨付、公粮实物变款、公债收入、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折旧基金等等。(十)不实行、不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者,即属破坏人民利益,违反党纪国法,中央人民政府将制订适当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日,中共中央还专门向各级党委发出了《关于保证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中央的通知指出:过去各解放区被分割的状态,己经完全改变,全国在地域、交通及物资交流与币制等等方面已经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不做统一的管理和有计划的使用,则非但不利于国家财政的统一,且将严重影响人民的经济生活与妨害国家的恢复和建设。中央要求各级党委用一切办法保障这个重要决定的全部实施。

  

  三月三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得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根据本《办法》的精神,财政部于三月十七日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五零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举部集中向财玫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三月三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央金库条例》。《条例》规定:(一)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国家财政收支,设立中央金库。中央设总金库,各省(市)设分金库,各县(市)设支金库,必要时于适当地点设经收处。(二)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 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三)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四)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财政部。中央总金库除依照财政部支付命令付款外,无权动用库款,分支库非得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五)各级金库间存款的运解调度权属于中央总金库。

  三月二十五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草案),通知自即日起试行。

  三月十日

  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仓库清理调配的决定》。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各地仓库中堆积着许多属于国家的物资和器材,迅速清理和利用这些物资,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克服财经团难。为此,政务院决定:(一)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所有接管的仓库及各企业各部门的自备仓库,限于一月三十日前一律清查完毕;(二)清查出来的所有物资器材,统一归全国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商请中财委或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调配,(三)清理仓库所有收入,一律归国库;(四)国民党时期所有对各公营企业的物资器材分配计划及全国各公营企业的经济往来,一律无效,全国各公营企业一律重新登记资产,核定资金。此决定于三月十六日颁布实行。这次全国规模的清库工作到六月底大体结束,清除的物资用于工业的,折合51000万斤米,财政拍卖变价的,折合11600万斤米,其中有机器20111部,钢铁19.6万吨,电动机5825部,汽车7961辆。

  

  三月十五日

  中财委发出《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中财委指出:过去物价波动的基本原因是财政上有巨额赤字,纸币发行过多。在中央采取统一财经工作的措施以后,国家财政收支已接近平衡。从三月份开始,货币发行已大大减少,银根呈紧,使物价基本上稳定的条件业已具备。为了完成物价由长期剧烈波动到基本稳定的转变,中财委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不抛出货币,加紧催收公债、税款,使银根紧的现象遍及全国各中小城市,使全国物价平均可能下降10%:(二)在物价下降至一定程度时,有把握地增发通货,使物价恢复正常;(三)贸易部要改变过去由于通货不断膨胀形成的保守思想,放手抛售物资大力回笼货币。中财委这一指示下达后,全国物价三月份普遍稳定并开始下降,上海、天津等六大城市比二月底下降15%。四月份又有较大下降。

  

  三月二十四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一)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二)各地所收的国家公粮及其折征之代金或其他实物、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税款一律解缴总金库。国家公粮统限于征收后半月内全部归入中央总公粮库。其他实物则由各地暂行代管,听候财政部指拨。其他各项税收,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牧税、码头使用费以及其他地方捐税由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预算,划归地方人民政府留用。国营企业的收入和折旧准备金的提存、清理战争物资、战争缴获物资、没收逆产、新解放区接管的金银外钞及其他实物收入、公债收入、中央级公产收入等等,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三)军事开支,统由军事系统按月按季编造预算,经批准后转请财政部核实支拨。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费、文教费、卫生事业费、社会事业费、经济建设事业费和国营企业投资等,均列入中央人民政府预算,由财政部掌管,按全国收支概算逐项审核开支。中央人民政府金库及各级中央公粮库、物资仓库,如无财政部的指拨令,一律拒付银款或其他实物。(四)严格执行预决算、审会计制度及严格的财政监察制度:核实人数,核实开支,节余交公;无预算不拨款,无计算不审核预算,纠正以临时批拨代替审核的做法;建立严格的支领手续及表报制度,定期结报。

  此决定于一九五0年四月一日颁布施行。

  三月二十四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决定》对公粮收支、保管、调度做了明确规定:征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征收公粮任务的分配,由政务院根据各地情况决定,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严格执行公粮支付制度;有计划地在三四年内建设粮食仓库及加工厂,分为财政粮库和贸易粮库;并规定国家公粮的调度权统属于财政部。此项决定于三月二十六日公布执行。

  

  据此决定,中财委于四月十一日发出《关于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各有关部门提高政治责任心和警惕性,严防敌人破坏;组织对粮库存粮的检查工作,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粮食管理机构,抓紧新粮库的修建。五月财政部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又专门制定颁布了《公粮保管暂行办法》,对各级粮库的修建、储粮工作,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三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地方税业务会议,拟定了全国统一的地方各税税法。

  三月三十一日

  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定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契税税率如下:(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条例还对完纳契税的其他有关问题做了规定。此条例于一九五0年四月三日公布实施。

  

  四月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五种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通知》指出这五种条例草案已报请中财委转呈政务院备案。根据中财委指示,在政务院未核定公布前,凡原已订有单行税则的地区,可仍照原订单行税则办理,原来未定单行税则尚未开征上述各税地区得依照草案先行试行。

  四月七日

  政务院第二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决定》指出,为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及节约现金使用,特决定:(一)对国家机关实行现金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及检查现金管理事宜。(二)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它们之间的转帐往来,必须使用转帐支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转帐。(三)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在具备必须条件后,应按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四)为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现金出纳中心,人民银行应健全机构,改善业务手续。

  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会计会议。研究讨论和制定了全网统一的《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这个制度是为了掌握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实况,促使税款及时入库,保证财政开支,依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第十二条及《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自税务总局至税务所分为六级,逐级汇总编报。税务机关会计制度分税收会计制度、税务费会计制度、票证制度、会计检查、会计处理规则五个部分,并对会计科目和税目、帐簿组织、报告制度等,做了具体规定。

  

  四月十二日

  

  中财委决定向农村投放5000万元(指新币)货币。由于物价下落,各地反映银根吃紧,货币不够周转。当时大批货币集中在城市,没有下乡,而农村在物价平稳以后也需要一批货币周转。根据上述情况,中财委决定增加发行货币5000万元,由贸易部掌握,到农村收购农副产品。

  四月十三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中财委主任陈云《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国家的财政情况己有好转,收支接近平衡,物价趋于稳定。报告预计随着金融物价由长期波动走向稳定,工商业界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但这是由坏转好的困难,是暂时的困难。整理收支,缩小赤字,仅仅是财经工作的一部分,还有许多重大问题急待解决。征收公粮中畸轻畸重现象,应加以改正;现行税则在执行中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其中不合适者应予修改,税款负担和公债推销,应当达到合理和适当的程度;必须整顿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的不良作风,整训税务人员,防止贪污偷漏,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间的相互关系,必须予以调整,使"公私兼顾"的原则在实际政策和具体办法上表现出来;继续改进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改善公营工厂的管理,减少公私企业生产和业务上的盲目性,逐渐增强计划性。关于粮食状况,报告指出:一九四九年全国灾情严重,但比大灾的一九三一年要好,现在政府正在组织粮食调运,除个别交通不便的城市可能感到一时的粮食困难外,其他大中城市均将得到必需的粮食供应,不会发生粮食恐慌。

  毛泽东就陈云的报告作了讲话。他说,中财委六个月工作的方针是正确的,我们国家的财政情况已开始好转,但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即土地改革的完成,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和国家军政费用的大量节减,而在今后几个月内政府财经领导机关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调整公营企业及公私企业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方面,努力克服无政府状态。

  四月十六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业税税法会议,至五月五日结束。会议总结了一九四九年秋征工作,下达了一九五0年的夏征任务和借征布置,并着重研究了统一农业税税法的问题。五月三日,戎子和做会议总结报告,指出农业税法统一是很大的改革,由几千年的田赋改为按产量征收,是历来未有的。因此要广泛吸收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发动群众做好此项工作,在统一税法中要解决负担平衡问题,注意政策界限。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时,应规定新解放区的负担面为90%;各阶层负担比例掌握:贫农7-10%,中农17-20%,富农27-30%,地主不超过60%,特殊情况者不超过80%。关于负担面、免征点、累进率等间题,各地经过调查研究,有材料也可提出合乎当地情况的办法,报请中央批准。

  五月五日

  中财委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发出《继续稳定金融物价》的财经简报。指出三四月物价平定以后,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回笼减少,银行存款增加。财政以此存款收兑了相对数量的美金,并大部贷给贸易公司,银行存款对财政、贸易周转起了很大作用。但由此潜伏下在物价上涨时,存户立即提存,增加通货发行,市场物资紧张,导致物价更大波动的危险。 为预筹对策,拟行下列办法:(一)掌握数量足够的纱布。谨防游资集中攻击纱布时,因数量不足,纱布防线有被冲破之险。(二)扩大人民币的流通面积。设法扩大货币流通面积,是预防金融物价发生风潮的办法之一。(三)吸收定期存款。人民银行总行研究利息和其他方面的办法,以便多吸收二三个月及更长时间的定期存款,使金融物价风潮到来时,能减少一部分压力。(四)若金融物价风潮来势猛烈,最后一着是把军政经费迟发半月二十天,同时限制一切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在银行存款的提取数量,把大部分存款短期冻结,这是一种力量最大的通货紧缩的办法,但此条非到危机时决不轻用。只要在税收方面纠正存在着某些错误偏向,又能逐渐制止贪污偷漏,继续保持财政收支接近平衡,加上上述诸条的实行,则全融物价波动的危险是可避免的。简报指出,也要注视在物价继续平衡之下可能产生的另一种情况,即物价下跌。中财委决定立即召开以大城市为主的工商局长会议,稍后召集各省工商厅长会议,研究调整公私关系筹一系列办法措施。

  

  五月六日

  中财委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二十六日结束。一九五0年上半年,工商业普遍遇到了困难,主要表现在商品滞销,生产减缩,私营工商业大批停工歇业,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三月份以后,各地新失业有十万人,全国失业总人数达到117万人。困难程度是大城市重于中小城市,工业重于商业,上海重于其他地区。会议深入分析了产生这些困难的原因,认为第一是物价稳定以后,市场的虚假购买力消失,造成若干物资一时供过于求;第二是过去适应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一些工商业,现在失去了市场;第三是许多私营企业机构臃肿,经营不善;第四是同一行业内部盲目竞争,地方与地方之间供求不协调。会议提出,为了解决工商业的困难,应采取如下措施:用扩大加工定货的办法,重点维持生产;用扩大农产品收购、增加农民购买力,组织工业品出口的办法,开导工业品的销路;联合公私力量,增加工业资金的周转;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举办失业救济,用适当的方式将市场趋势公告全国,指导私营工业的发展,减少盲目性。

  会议还着重研究了调整工商业的公私关系问题,指出前一段中财委工作的重心放在稳定物价与平衡财政收支上,对于公私关系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多,也不完全适当。会议指出:(一)调整公私关系的原则是:五种经济成分统筹兼顾,各得其所,分工合作,一视同仁。(二)对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可能,一年组织两次加工定货,鼓励出口滞销物资,指导私营企业联营,国家根据可能进行必要的收购,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工缴费标准。(三)在国营商业指导下,允许私营商业的存在,并保持合理的批零差价,使其有利可图;国营零售店的存在只是为了稳定零售价格,目前一般只经营粮、煤、纱布、油、盐、煤油六种商品;国营商业应组织私商进行城乡物资交流。(四)私人银行、钱庄仍可保留,但营业范围应有所限制,国家银行可与之联合放款,投资信托公司,国家可参加资本20-30%。(五)在税收方面,对公私企业一律按税率征收,并简化税目,改革征收办法。会后,从中央到地方,突出抓了调整工商业的工作,并很快取得了显著效果。经过调整,人民政府不仅帮助私营工商业克服了困难,而且引导它开始走向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从此,各种经济成分开始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初步改变了经济上的无政府状态。

  五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并邀请了全国各大城市私营工商业代表参加。会议到六月十七日结束。会议的任务是在公私兼顾、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调整税收;检查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形和修订税法、改进征收方法。在修订税法方面,货物税原定品目1136个,经简化合并为358个。对若干品目的税率亦加以调整。工商业所得税的税率,由纯所得100万元 (折合新币一百元)以下征收5%,改为300万元(折合新币300元)以下征收5%;3000万元(折合新币3000元)以上征收30%,改为一亿元(折合新币一万元)以上征收30%。税率降低,级距增多,减轻了中小工商户的负担。营业税分业税率亦有调整。印花税减少品目,增加定额贴花。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宣布暂不开征。会议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工商业税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基础上的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反对单纯强调查帐及自报不查的"自报实交"做法,反对评任务和整个县、整介一市包税的办法。为了广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会议决定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七月八日发出通知,对公营企业的征税,按私营企业征税办法办理。

  五月三十日

  政务院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公布《关于一九五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对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的夏季公粮征收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夏征国家公粮,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13%;地方附加以省为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二)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中贫苦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后灾区中仍无力负担者,夏季均可免征或减征公粮;但除灾区外,贫苦户较多地区,以区为单位,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区有夏粮收获的总户数的20%。(三)夏粮征收实行累进率;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10%,中农不得超过15%,富农不得超过25%,地主不得超过50%。特殊户每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者,得由各省人民政府另定征收额,但最高亦不得超过80%。上述这些规定与一九四九年秋季比较,税率由17%降低到13%,缩小了征税范围,只对夏收增产部分计征,这就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特别是农林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农民生活的安定和改善。

  六月六日

  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九日结束。会上,毛泽东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陈云作了《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以上报告。

  毛泽东在报告中肯定了经济战线上取得的胜利,财政收支接近平衡,通货停止膨胀和物价趋向稳定,等等。同时指出,这仅仅是财政经济情况的开始好转,要获得对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国家用贷款方法帮助贫农解决困难。对富农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二)巩固财经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在统筹兼顾的方针下,逐步地消灭经济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合理地调整工商业,切实而妥善地改善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具有社会主义国营性质的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力节减。会议确定要做好土地改革、稳定物价、凋整工商业、肃清反革命等八项工作,创造三个条件,争取在三年的时间内,实现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毛泽东还在全会上讲话,解释了书面报告的战略策略思想,提出必须稳步前进,不要四面出击,造成全国紧张。

  陈云的报告中谈到在调整公私关系上,应坚持毛泽东讲的五种经济成分统筹兼顾的原则。他说,五种经济成分是兼顾好,还是不兼顾好? 当然是兼顾好。因为私营工厂可以增加生产,私营商业可以帮助商品流通,同时可以帮助解决失业问题。因此,应在生产上对私营工厂通过加工订货,有步骤组织其生产和销售;在商业上,通过合理的价格政策,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收购的分工以及严格进口,鼓励出口的办法来争取主动。他还讲了税收、粮食、公债等问题。他指出,这些方面工作中的毛病很多。(毛泽东插话:第一条功劳很大。)一个是政治不强,一个是业务不通。过去在税收工作中,对税率的大小是否超过人民的负担能力,轻重是否适度,没有过细考虑。还有税率发表而税目未发表的问题。收税不但要有税率和税目,还要有细则和办法。财经干部经常注意政治是必要的。做财经工作的人,一天脑子里就是数目字,其他方面考虑的很少。要经常在政治上提醒他们,如果没有群众观点,没有政治观点,就很容易出毛病。

  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是一次重要会议,根据上述战略策略思想确定的路线方针,指导了三年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公布《关于初次出国外交人员装备制度暂行规定》。为了适应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人员工作的需要,并以朴素整洁为原则,两部对外交人员的服制、等级、质料、颜色、缝制、寒装费等标准做了统一规定。明确以中山装为临时礼服(武官正式场合着军服、女同志着旗袍)。并按不同地区、不同职别分级分类置装。

  

  六月十四日

  政协全国委员会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二十三日结束。会议听取并一致同意刘少奇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周恩来的政治报告,陈云的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原则通过了土地改革法草案。

  陈云在报告里分别讲了工业、商业和金融业等方面的问题。关于调整税收问题,报告指出,我们在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负担畸重的偏差。为了克服这些偏差,应采取的措施是:(一)在农业税方面,只对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适当地减轻农业税;农业税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增产不增税;农村交易税应当规定恰当的起征点,对农民小量交易不应征税。(二)在工商税方面,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征税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实行一简化税目,准备减少的税目有200余种,简化合并有200余种,两项共减500余种;减轻盐税;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依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报实征配合查帐、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三种不同征税办法。

  在这次会议上,薄一波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他说,为了从税收方面调整公私关系,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召开了包括工商业者代表在内的各大行政区,各省、区,各大、中城市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了如何调整工商税收,决定对工商税收税种由原公布的14种减并为11种,减少三种(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二种暂不开征,地产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一种);货物税的征税品目由原来的1136个,减并后剩下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0个目,减为25个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也都做了简并和调整。

  

  六月二十九日

  中财委发出《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决定自七月一日起全国一致执行。执行的有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七月十二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调整税收的两个原则》。社论指出:调整税收是我们国家工作和人民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调整税收的两项主要原则是::(一)巩固财政收支平衡;(二)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七 月

  中财委公布《关于国营贸易纳税问题的几项决定》。关于国营贸易公司纳税问题,中财委召集财政部、贸易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做出如下决定:(一)印花税。贸易资金,由中财委从财政上直接拨付者,不贴印花。贸易公司的资金帐簿,均依章贴花。在各专业公司未正式成立前,可暂由贸易公司代各公司总贴。(二)营业税。对粮食公司面粉是否纳税,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货物税。清理仓库物资,确定归贸易部的应税未税货物,由贸易部照章纳税,其未定归属由贸易部代管者,应在确定归属后由接收单位纳税。(四)加工商品纳税问题。将原料交工厂加工,非交易性质,不纳营业税,加工制成的商品,应纳货物税。(五)对过去悬案解决的原则。因税法规定不具体,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及计税问题,概依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规定和本决定精神进行清理,应纳税者照章纳税,不应纳税者一即将过去记帐注销。已错纳或应税未税又无记帐可凭者,均不再退补。

  九月五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是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新解放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的。"新解放区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条例对农业收入和农业人口的计算、农业税率与计征办法,减税免税以及奖惩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贫农的负担率一般是8%左右,中农一般是13%左右,富农一般是20%左右,地主一般是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特殊户亦不超过80%。

  九月八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指出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是关系到巩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广大人民的负担问题的大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降低了税率(国家公粮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由一九四九年的17%降低到13%,加上地方附加粮约由20%降到15%)。各阶层负担均已减轻,负担比例也更趋于公平合理,对地主也有了适当照顾。《指示》要求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普遍无例外地组织包括各阶层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定计算和评议各户应交税款。并适当地调解和处理纳税户间的纠纷,使农业税收的确定做到公平合理,避免畸轻畸重现象。要实行首长负责、直接领导,并集中必要力量,严格掌握政策,做好条例的执行工作。

  

  九月十六日

  财政部公布《关于农业税土地而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为了统一土地面积和常年应产量的计算标准,以保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正确执行,具体规定了六条:(一)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二)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常年应产量是指各种土地很据其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三)种植各种经济作物(如棉花、花生、烟叶等)的土地应按相同的土地种植一般谷物的常年应产量的标准订定。( 四)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五)主粮以市斤为基本计算单位;(六)各大行政区或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参照当地情况,拟定具体的规定。

  九月二十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调整财政收支米价的决定》。《决定》指出从五月份到八月份,全国粮价日趋下跌,六大城市(京、津、沪、汉、穗、渝)粮价平均下跌12%左右,而其他物品价格特别是工业品价格则保持平稳甚至微微上涨。为保障政府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工薪及供给制人员生活及政府财务部门财务计划健全执行,特决定将财政收支米价加以调整,并自一九五O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其办法要点:(一)各地区各部门的财务开支(包括经济建设投资)均以当地五月份的财政粮价为基数,今后不论粮价下降多少,均以各该地区五月份财政粮价为计算标准,上涨者按上涨粮价计算。(二)所有财政收入,包括企业利润和税收,凡以粮食为计算单位者亦按前项办法处理。其他税收原按货币从价计征者,或按货币营业额计征者,仍按货币从价依率计征,或按货币背业额依率计征。但各地财务机关上解这些税款时,其货币折台价均按五月份财政粮价折算。

  九月二十七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编造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指示》。《指示》要求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委、部、会、院、署、行对一九五O年度财政收支概算审查、总结,以便编造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指示规定:(一)关于财政体制和收支划分。在统一集中的总方针下采取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的分工管理制度,县以下乡村地方粮款收支,应暂另行单独编造,不列入省的预算范围内。其收支划分如下:1.关税、盐税、货物税,中央直接经营的企业利润和折旧基金、专卖利润、清理仓库收入,中央级的行政司法规费及罚没收入,均划为中央收入。国防费,中央直接经管的经济建设费,文化教育卫生事业费和全国性的救济事业费,中央机关行政费,外交费,各级盐务局、海关的经常费和业务费;各级税务局、粮食局的税务费和粮务费,均划为中央支出。2.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以及大行政区和省(市)以下经营的企业利润和折旧、公用多业收益、各种司法规费等收入,分别划归大行政区及省(市)收入。各大行政区的省(市)由大行政区依实际情况划分。中央直属省(市)由中央财政部划分,农业税(牧业税在内)为中央收入,但在必要时补助各大行政区及省(市)的收支不足。3.企业利润收入,折旧提存,经济建设费,文化教育卫生支出,在中央各主管部门未将中央和地方管理范围明确划分以前,暂按一九五0年度管理现况,分别由中央或大行政区、省(市)负责编列预算。(二)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本位。采取历年制编造预算,上年度的结余,均应转入本年度"上年结转"科目项下。预算本位暂以货币为本位,但为比照参考易于核算起见,编制预算时,仍应实行粮食款额两栏并列办法。公粮收入及财政开支用粮部分,立以粮为主按粮价折成货币。各项税收、企业收入等以及财政开支用款部分,应以开支所需实物的标准按价折成粮食。《指示》还对预算计算标准、预算编送程序和日期等傲了具体规定。

  九月二十七日

  政务院公布《全国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为了统一全国财政开支,严格执行一九五零年概算,政务院特对全国各级政府实行供给制人员的个人生活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大灶,菜金按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计算,燃料按原煤14斤4两或木柴2斤计算;中灶(轻伤病员同),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3斤;小灶(重伤病员同),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斤半或木柴4斤。(二)食粮,定量为每人每日米1斤半(小米、大米、高粱米同),并规定了细粮调P, 11的比例和折合率。(三)服装,大衣、蚊帐、草帽、棉鞋、棉衣用棉、棉被用棉,均按地区寒暑程度规定不同标准。(四)津贴费,按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分级按实物标准配给。这个文件还对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规定了供给标准。对公用开支部分,包括公杂费、水电费、学习费、出差(调遣)旅费、会议费、家属招待粮、夜餐费、车马费、马草料定量、装备费、电讯费、临时特别费、修缮费、开办费、学校公杂费等,一一做了明确规定。

  九月三十日

  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为庆祝建国一周年举行的庆祝大会上作了题为《为巩固和发展人民的胜利而奋斗》的报告。报告阐述了统一财政和恢复经济的问题。

  周恩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各级政权机关成立以后,在战争已经结束的地方立即遇到一个最迫切的任务,这就是扭转国民党反动派多年罪恶统治所遗留下来的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危险状况。帝国主义者再三认定年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被这些看来是无法解决的难题所压倒,而不得不向他们求救。但是一年来的经验证明:帝国主义者的预言破产了;中国人民在经济战线如同在军事和政治的战线上一样是胜利了。

  周恩来列举了一年来财经工作的成就。他说,我们迅速完成了全国财政管理的空前未有的统一,立即制止了通货膨胀,从今年三月以来,不但不再需要增发通货来弥补财政赤字,相反,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总额在今年九月比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增加16倍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掌握了充分的粮食、花纱布、煤炭、食盐等民生需品,并克服了调运和贮存的严重困难,使大城市和灾区的供应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今年三月以来的全国物价己经基本趋于稳定。

  他还指出,财政收支接近平衡,物价趋于稳定,如同毛泽东所指出的,还只是我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开始好转,还不是它的根本好转。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为了达到根本好转,除了必须完成土地改革,大量节减国家机构所需要的经费以外,还必须合理地调整现有工商业,使它从适应于囤积投机的活动转变为适应于生产的有计划的恢复和发展。.

  周恩来最后指出,中国的经济事业还只是处在恢复的阶段。我们还缺少发展工业的资金,还缺乏对于实际情况的全盘了解,在干部和经验方面也很不足。一九五O年,中央人民政府把财政开支的23.9%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这个数字比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府的建设投资都要大,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全部需要来讲,这个数字却是很少很少。在一九五一年,这个数字还不能希望有大的增加。事实上,中国的经济恢复将需要三年至五年的时间,然后才能转入有系统的发展。

  九月×日

  财政部召开第二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拟定了一九五一年生产、运销和税务计划:研究了调整产销关系,盐场生产方针和盐务缉私等问题,并决定大盐场收归国有。十月三十一日,政务院第五十一次政务会议批准财政部《关于第二届盐务会议向政务院的综合报告》,并颁发《关于一九五一年盐务工作方针与任务的决定》、《关于改进产销关系的决定》、《关于稳步进行部分盐场废场转业的决定》、《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的决定》和《关于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

  九月×日

  政务院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核定调整财政部的组织机构。

  调整前,财政部的主要组织机构为:部长室、办公厅、编译统计处、总务处、主计处、国防财务处、行政财务处、外事财务处、经济建设财务处、文教社会财务处、会计制度处、财政监察处、农业税处、人事处、参事室、机要室、税务总局、盐务总局、粮食管理总局、北京物资清理处和天津物资清理处。

  调整后,财政部主要设下列机构:部长室、办公厅、主计司、国防财务司、经济建设财务司、行政财务司、文教财务司、农业税司、财政监察司、会计制度司、外事财务处、人事处、参事室、机要室、税务总局、粮食管理总局、盐务总局和物资清理处。

  十月一日

  陈云在人民日报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一年财政经济工作的状况》的文章。文章对建国后一年的财经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指出,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曾经预言:中国的解放战争虽然胜利,但是财政经济的困难是无法克服的。然而,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一年以来的情况,完全与它们的妄想相反,在党中央、毛泽东领导和全国人民支持下,适时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在短期内,克服了重重困难,扭转了严重的财政经济局势。政府对于财政经济所采取的第一个重大措施,是于一九五0年三月起实行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管理和领导,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制定了一系列财政、金融、贸易措施,使财政收支基本接近平衡,金融物价趋于稳定,生产逐渐恢复。一九五0年夏季以来,面对新的形势,又采取《共可纲领》所规定的人民经济轨道来安排工商业问题,采取措施,调整了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捎关系。一年来的主要经验有两条,一是应恰当地估计中国人与物方面的潜力,发挥人民政权在财政经济方面的伟大作用;二是必须认识中国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四个民主阶级联合专政与五种经济并存的时代,一切财经措施,必须在国营经济须导下,统筹兼顾,分工合作。他指出,一九五一年财经状况可能会更好一些,但对美帝发动新战争的威胁要有所准备,应向最好目标争取,又作在最坏情况下的打算,稳步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继续好转。

  十月十三日

  

  中财委公布《关于统一整理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决定》。自大陆解放以来,各公私合营企业公股未能整理,为便于军管,曾暂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别接收保管。为统一清理及管理公股股权,端正公私政策,中财委特规定:(一)凡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其股权属财政部。(二)凡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清理与股权管理,由财政部委托人民银行责成交通银行统一办理。(三)在《决定》公布以前,所有各部门接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应即转交通银行统一管理,并应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其完成公股清理工作。(四)凡公私合营企业,合并于其他企业单位者,应由接收单位向交通银行提供原企业合并前的全部资料,以便清理公股,确定股权。(五)交通银行所接管各公私合营企业的全部公股,应合并统一开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交通银行代管)"户名,原中国银行、交通恨行所参加企业的股份,仍用各该户名。(六)《决定》中所称公股,指敌伪政府国家经济金融机关参加的企业股份和战犯及其他应依法没收归公的企业股份。《决定》还强调各公私合营企业在选派公股代表及董事监事时,应请交通银行派员参加,其人选和人数由交通银行、主管部门商定后报中财委核准。

  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顶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这是建国后一次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财政部领导、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天和各大行政区、内蒙古自治区和中央直属五省二市的财政厅(局)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九个文件: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草案、预算科目草案、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刘草案及附表、国营企业提交利润办法草案、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缴办法草案、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及帐表格式、暂行单位顶算会计一制度草案及帐表格式、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和货币管理实他办法草案。

  关于预决算制度部分:会议认为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范围以后,将税收政策、税率、税则。供给薪给标准、人员编制、人民负担、货币发行、预决算审批权限统归中央,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集中的财政管理,不致形成分散。为防止财权过于分散,会议确定了以下几几个原则:(一)财政虽分级,但中央在必妥时,有权调饭地方留用说款,收回划归地方税目;(二)上级对下级应根据地区贫富、收支季节的不同及早予以调剂、抽补;(三)首先保证中央税收完成;(四)全国解放不久,乡政权尚未完全改造,一九五一年度暂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总预决算制度;(五)农业税征收的公粮代金和实物山中央统一调支调拨。会议还决定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和收付实现制;预算本位以人民币为本位。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部分:会议决定不论中央与地方国营企业,均须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实行严格财务监督。其监督内容包括,明确企、事业划分原则,"以创造社会财富直接积累国家资金的生产经营及劳务供应机构为企业,以促进社会福利从事国家经济文化等建设,无直接积累国家任务者为事业",据此原则,确定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范围。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应恨据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及企业业务计划确定、并规定审批期限。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经济建设财务机构。并应及早拟定财产估价办法,以对国营企业财产做出正确估价。会议研究了提缴利润办法,同意《草案)>所定按计划利润提缴,按实际利润进行结算的办法,并补充规定,为照顾当前情况,原则上利润收入可抵补同期基建投资及流动资金拨款,抵补与否由各大行政区酌定。会夜还提出折旧基金的提缴,应划分大修、小修与基本建设的界限,以免滥用。

  关于会计制度部分:会议讨论了会计职权,建立会计垂直系统,改革报表制度等问题。

  关于金库制度部分:大家一致意见,为照顾目前干部条件,暂不单独成立地方金库,地方金库的事务责成中央金库办理,但一切帐簿表册应严格分清。金库会计手续力求简化,以便迅速解拨。会计科目应与财政会计所使用者一致,以免互不衔接,帐目混乱。

  十一月二日

  

  中财委发出《冻结现金、稳定物价措施的指示》。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中工农业产品不平衡和美帝侵朝战争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志愿军入朝参战以后,社会上存货不存钱的心理抬头,游资集中进攻棉纱。同时,部队、机关、团体纷纷向国家银行提取存款,十余天内已达6000万元(指新币,下同)当时估计十一、十二两月内军费增加约4亿元,如部队、机关、团体继续向银行提取车款,现金将短缺6-7亿元,处理不好,将形成金融上的大危机,造成物价剧烈波动。面对这种情况,中财委于十月二十四日向中央做出《关于防止物价波动问题》的报告,并提出拟采采取的对应措施。这个报告经中央批准,决定从十一月五日起冻结部从、机关、团体的存款,并缓购农产品,冻结期为一个月。同时还采取措施,团结私人行庄,紧缩对私人工商业信用;严禁金银外币黑市,打击投机分子。上述巩固金融措施的实施,制止了物价上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国家银行存款增加,行庄放款减少,市场银根呈紧,物价趋稳的现象。

  十一月十五日

  中财委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二十七日结束。会议根据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的形势,研究了财经工作的方针,十一月十五、二十七日陈云在会上作了讲话和总结。当时估计时局发展可能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邻境战争,国内平安;(二)邻境战争,国内被炸;(三)邻境战争,敌人在国内海口登陆,全国卷入战争。会议认为,一九五一年财经方针应放在战争的基础上,而暂以第二种情况为基点。在安排上战争需要为第一,维持市场金融物价的稳定为第二,其余往后放。因此,对支出用"削萝卜"的办法,对收入用"挤牛奶"的办法,以利财政和经济的发展。会议决定采取削减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投资;实行决算制度以控制支出;增加公粮附加、征收契税、酌增若干货物税、进口出口税等增收节支措施,以保证战争需要,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会议还讨论了纱布、运输、土产运销等问题。

  十一月十五日

  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部设财政检查司;各大行政区财政部设财政检查处;各省市财政厅设财政检查科或股;各县财政科设财政检查员。财政检查司受财政部领导,以下各级财政检查机构,依级次受其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并受设在机关的领导。设在机关与上级检查机关的意见相抵触时,应执行上级检查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办法》规定财政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检查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拨助基金设立的合作组织,人民银行金库、其他国营金融机构、公私合营金融机构、国家保险公司、海关、税务总局、粮食管理总局、盐务总局和专卖机关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之检查事项。十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又发出《为设置各级财政检查机构补充规定的通知》,再次敦促建立各级财政检查机构。(注:原文皆为"检查机构",后改称"监察机构")

  

  十二月一日

  政务院第六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实行决算制度。所有的军队、政府、公立学校及受国家经费补助的团体,均须每年分四季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作上年度全年决算报告,决算之后,凡在预算中所余的款额.均须缴回国库。(二)实行预算审核。一各部队、机关、学校、团体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预算范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或国营企业的投资预算时,必须先经本单位首长亲自审核;财政部门有对此预算再加审查和核算的责任。(三)加强投资的计划性,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审慎设计,做出施工计划,施工图案和财务支拨计划,并经过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拨款.'(四)实行进一步的货币管理,部队、机关、国营企业、团体、合作社的现金使用,必须坚持编造收支计划,并经适当机关批准;在国内外的一切交易,全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划拨清算,上述各单位间,不得发生赊欠和信贷,信贷集中于国家银行。

  十二月十二日

  财政部颁布《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财二政收支、调拨及资产负债增减的一切会计事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