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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5月1日 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在自治政府编制中,设财政经济部。下属机构有:人民银行、贸易总局、税务总局、粮食局、被服局、林矿局。 1947年1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政府修正组织暂行编制,将原财政经济部改为财政部。下属机构有人民银行、税务局、粮食局、盐务局及后来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 1951年6月25日 自治区政府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种公畜及预备种公畜,一律免征牧业税;半农半牧区除以牧业为主征收牧业税外,其他都不征收牧业税,以鼓励发展畜牧业。 1954年3月6日 绥远省建制撤销,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绥远省财政厅亦与内蒙古财政部合并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下属机构有:区税务局、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内蒙古区行。 1958年6月13日 国务院公布《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扩大自治区财政收支范围:收入的划分,除根据财政体制划给省市的收入外,原由中央掌握的调剂分成收入全部划给自治区;支出的划分,除经济建设费、文教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外,原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也扩大了范围。如遇重大灾荒救济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办事业,由上级行政机关拨款。并在设置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比例以及执行,制定税法方面赋予一定的权限。 1958年8月22日 中共自治区党委批转同意“关于财政厅精简机构方案”。将自治区各级建设银行并入财政部门,撤销各级建设银行机构;将原税务局并入财政厅内,仍保留税务局的名称。9月11日,内蒙古人委发出“关于撤销各级税务局和建设银行机构的通知”。 1958年自治区财政决算当年收入完成42 764万元,占自治区当年收入任务的93.4%,当年支出64 432万元,占自治区调整预算支出数的83.5%。中央财政补助28 943万元。(从是年起,内蒙古自治区开始成为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区。) 1959年2月20日 自治区人委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改进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其中关于财政收支划分为,森工、商业、粮食、银行及自治区直属的工业企业收入以及巴盟行销区以外的盐税,为自治区级收入;工商税收、盐税、农业税、人民公社上缴收入及属于盟(市)级以下的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为盟(市)级以下财政收入。支出划分,仍按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自治区对盟市只核定收支总额和上解或补助定额。总预备费,均由各级在核定预算总额内自行设置。 1959年6月5日 自治区人委发出《关于恢复各级税务局和建设银行机构的通知》,对各级机构设置、名称和增加编制、充实人员问题等作出规定。 1959年9月15日 中共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当前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几项决定”的指示》。有关财政方面的主要内容有:1.划清基本建设投资与流动资金的界限,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各地区、各部门用银行贷款、抽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补助炼铁亏损或作其他财政性开支的,以及各部门、各企业、各机关团体之间不合理往来所占用的资金应进行清理,谁抽谁补。2.认真核定企业流动资金。3.炼铁补贴,应根据生产任务结算,超计划生产部分,谁使用、谁补贴。4.清理赊销预付,以后赊销生产资料,必须经过内蒙古党委批准等。 1961年3月30日 中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委发布《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决定》。在改进管理体制方面,决定自治区对盟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预算管理办法,各级财政的预算安排,坚持“上下一本帐,全国一盘棋”精神,一律不许层层加码,更不许打赤字预算。在加强财政管理方面。主要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改进基建财务管理、加强拨款监督、不准在国家计划外进行楼堂馆院所建设,改进税收管理体制,以及认真贯彻城乡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划清国家财政和公社财务收支界限等作出规定。 1963年12月1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给予一些特殊照顾,主要是,预备费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一般地区为3%,民族自治地方为5%);支出另加5%机动金;国家每年安排一笔民族补助费。在财政管理上可以结合本地的经济、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预算、安排收支,以及减税、免税等。 1965年8月20日 自治区成立财贸委员会,将财政厅改为财贸委员会财政局。 1969年11月、12月 自治区革委会根据中央决定和由北京、沈阳、兰州军区共同召开通过的“关于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交接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派出生建部财贸组负责人前往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五省区就财政收支预算具体交接问题签订共同议定文件。从1969年1月1日起,原内蒙古自治区所属之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及巴彦淖尔盟的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的财政划交各该省、自治区管理。 1977年 “文化大革命”中,自治区有六年末完成中央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也结束了自治区连年完不成收入任务的局面。1977年自治区财政决算当年收入实现14 288万元,超额31.6%完成了财政收入任务。当年支出102 960万元,为自治区调整预算支出数的89.5%。 1979年8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30日,“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和黑龙江、辽宁、吉林、甘肃、宁夏、内蒙古六省区“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交接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自治区财政局先后与上述前五个省区签订关于财政预算及有关经济问题交接议定书。从是年1月1日起,呼伦贝尔、哲里木和昭乌达三个盟及额济纳、阿拉善右和阿拉善左三个旗的财政收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算。 1980年9月3日 自治区政府决定,原自治区革委会财政局改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属机构有:自治区税务局(1983年8月11日提为准厅级,局长:张亮)、财贸学校、财政学校。 1982年9月 全国民族地区财政理论研究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秘书长云峰,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正言,吉林、辽宁、青海、宁夏、广西、湖南、甘肃、西藏、贵州、新疆、云南、四川及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及9个民族自治州的财政厅局、财政科研所(室)和有关部门共9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对民族地区财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1985年3月19日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财政部《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并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对民贸商业企业征收所得税和企业留利问题,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84]130号文件执行,即民贸批发企业按大中型企业对待,减按50%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零售企业一律为小型企业,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并按应征税额减征20%,税后利润全留企业以示照顾。 1985年5月3日 自治区财政厅制颁《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财政管理试行办法》,至1986年底,全区乡、镇、苏木财政普遍建立。 1985年自治区财政决算当年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达到113 574万元,完成自治区当年收入任务130.8%;当年支出341 832万元,为自治区调整预算支出数的91.3%。 1986年10月10日 自治区农委、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七五”期间对自治区直属农口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在“七五”期间,五一、红格塔拉两种畜场实行“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包干扶持办法,其他企业实行“利润比例上交,亏损不补”的办法。 1987年3月23日 自治区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完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从1987年起调整部分收入、支出范围划分,既体现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增加盟市、旗县财力,又保证自治区级财政的稳定收入来源、进行必要的集中,并从自治区财政包干基数中调剂出一部分财力,定额补助财力较困难旗县,对三个自治旗的特殊照顾补助按高限拉平,一律调增到100万元,以及对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旗县增加包干补助等。 1987年 自治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财政自给水平不断提高。按自治区决算财政收入占当年可用财力(自治区财政收入,加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减中央定额借款)计算,1980年财政自给率为26.1%,1981年为28%,1982年为28.7%,1983年为31.4%,1984年为33.6%,1985年为38.9%,1986年为44.9%,1987年为53.7%。七年增长27.6个百分比,自给率提高了一倍多。 1989年2月 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印发全区贯彻执行。办法规定: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调节基金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规定免征调节基金的项目为: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并规定,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财政部,50%留归地方财政。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事部和财贸工会联合召开了电话会,对全国财税战线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自治区财政系统受表彰的有:清水河县财政局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巴彦淖尔盟财政处李清、海拉尔市财政局张秉约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自治区编委批准组建成立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归属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内部暂设办公室、工交商贸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农业文教行政国有资产管理处。 1990年2月 自治区财政厅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制发了《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重申了包利不包税的原则,并对企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偏低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基本上取消了“死包干”的办法。 1991年 自治区哲里木盟通辽市实现财政收入10 504万元,成为全区第一个收入超亿元的县级市。 1993年11月18日 国家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召开全国财政系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表彰电话会议。自治区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是: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局长王士廉,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莎尔台苏木财政所副所长那生别力格,伊克昭盟乌审旗财政局局长诺门仓;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包头市财政局,哲里木盟通辽市财政局。 1993年自治区财政收入完成56.1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36.6%,比上年增长43.5%;财政支出实现88.28亿元,为年度调整预算的97.7%;比上年增长22.4%。实现财政收入超亿元的旗县有哲里木盟通辽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伊克昭盟东胜市三个。 1994年4月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对自治区实行分税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修订完善自治区财政管理体制,对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体制中,明确对盟市上划两税(为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净额中央财政返还的增量部分,自治区与呼和浩特、包头二市按“七三”比例分成,与其他盟市按“五五”比例分成;对资源税增量部分,自1994年起,自治区与各盟市均按“五五”比例分成。 1994年4月 原自治区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后,各盟市原税务局也相应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至9月末,全区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基本完成,各级国税、地税系统开始运作。 1995年10月7日 国家财政部公布关于授予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吉兰太盐场财务处、通辽玻璃厂财务处等5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贾耀、陈跃成(蒙)等10名同志被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家财政部决定对全国财政系统100个文明财政所和100名优秀乡镇财政干部进行表彰。内蒙古自治区受表彰的3个文明财政所是:包头市郊区河东乡财政所、赤峰市宁城县头道营子镇财政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宝力格苏木财税所;3名优秀乡镇财政干部是:兴安盟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财政所所长宝力高、哲里木盟奈曼旗八仙筒镇财政所所长孙文玉、伊克昭盟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苏木财政所所长王玉珍。 1996年4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方案》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加强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拓宽理财领域,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强化财政监督等。《方案》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规定其内部机构设置1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1996年6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颁《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办法规定:牧业税实行以牲畜头(只)数计征的定额税制;每年以6月末牧业普查数字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每人缴纳一次牧业税;实行统一税额:每头大畜每年的税额为牛15元、马10元,骆驼2元;每只小畜每年的税额为山羊3.5元,绵羊3元。并对减税免税范围和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比例等作了规定。 1996年全区财政总收入中,收入超过亿元的旗县市达到12个,分别是满洲里市、海拉尔市、乌兰浩特市、通辽市、包头昆区、东胜市、牙克石市、元宝山区、包头郊区、准格尔旗、临河市及乌拉特前旗。收入超过百万元的乡镇、苏木达到589个。 1997年5月 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发出“关于1996年度盟市、厅局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通报。”自治区财政厅考核结果列为实绩比较突出的单位。 1997年9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其中涉及财税方面的要求主要有:增加文化事业费和文化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对纳税人的捐赠款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实行财税物价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目前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精神产品生产专项资金”和“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并明确规定,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1997年 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学会共同编写出版了《内蒙古财政五十年》(1947~1997)专辑,回顾总结了五十年来的发展壮大历程和经验教训,全面展示了财政工作取得的可喜成绩和未来的奋斗目标,有关主要处室和二级单位以及各盟市财政局都有专篇论述,起到了讴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财政战线上的巨大胜利和向各方面介绍宣传的作用。国家财政部部长刘仲黎,自治区党委书记刘明祖,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云公民,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范游恺为专辑题了词。 全区财政总收入突破百亿元,完成111.3亿元(含列收列支基金4.1亿元),为年度预算的104.1%,比上年增加18.1亿元,增长19.4%。其中: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完成38.1亿元,比上年增长5.8%,地方财政收入完成73.2亿元,比上年增长27.7%。是年全区一般预算支出调整后预算为154.84亿元,实际支出142.91亿元,占调整预算的92.3%,比上年增加18.75亿元,增长15.1%。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5.76亿元。 1998年7月 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党委被评为区直机关先进党组织,受到自治区党工委的表彰。 1998年7月 国家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原部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仲黎,原副部长、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谢旭人,在内蒙古视察工作期间于7月29日到自治区财政厅看望财政干部职工,并与副处级以上干部合影留念。项怀诚为自治区财政题辞:“做好财政工作,为振兴内蒙古经济多作贡献”。刘仲藜题辞:“发展内蒙古经济,振兴内蒙古财政”。 1999年4月 自治区召开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会议,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盟察右中旗、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杭锦后旗、伊克昭盟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等6个盟市的8个旗县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向农牧民收取的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镇统筹等“三提五统”,改为统一的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的税率控制在人均纯收入5%以内。同时废止一切涉及农牧民负担的乱收费项目。 2000年1月 全区超亿元纳税大户,先进纳税人和税务系统先进征管单位表彰奖励大会在呼和浩特举行,受表彰的8个“超亿元纳税大户”是:包钢、呼和浩特卷烟厂、工行内蒙古分行、华油呼和浩特炼油厂及二连石油勘察开发公司、包头供电局、内蒙古蒙达发电公司、建行内蒙古分行。受表彰的“先进纳税人”有204户。 2000年3月 自治区财政厅制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细则规定政府行政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所属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事件等不适应本细则。实施细则对政府行政采购的范围和主体、方式、招投标程序、采购预算与采购资金、采购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2000年10月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财政统一发放职工工资实施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财政统一发放职工工资是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办法对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工资制度和标准、主管部门职责、工资发放程序以及管理监督等做了规定。 2000年10月 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0月10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是财政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延伸和改革。 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委派制试点暂行办法》,从2000年11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暂行办法强调,通过实行会计委派,达到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2000年12月 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林业厅、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区执行。 2001年9月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规划定于2001~2005年在全区财政系统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使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2002年4月 在全国财政系统“双先”表彰会上,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和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财政所被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单位”光荣称号;通辽市财政局局长张国秋和巴彦淖尔盟财政局局长王贵平被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个人”光荣称号。会议期间受到朱镕基等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2002年全年财政总收入完成201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7.5%,比上年增加33.3亿元,增长19.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32.8亿元,比上年增加22.9亿元,增长20.8%;上划中央税收收入68.2亿元,增长18%。全区财政总支出完成4.13亿元,比上年增加77.3亿元,增长22.6%。全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收支任务,实现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在前两年局部试点的基础上,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区全面推行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4年1月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 2004年3月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全区选择阿拉善左旗、临河市、准格尔旗、多伦县、化德县、奈曼旗、鄂温克族自治旗为试点地区。 2004年3月 自治区政府主席杨晶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财政收入4年规划纲要》(2004年~2007年)。最后决定,政府将《规划纲要》作为自治区政府指导旗县财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04年9月 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所,处级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内设办公室、财政收入检查科、财政支出检查科,核定事业编制15人,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5名。 2005年1月 自治区财政厅召开全厅党员大会,就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进行了思想动员和工作部署。开始了为期半年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2005年2月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共8章20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35.05亿元,比2004年决算数增加94.57亿元,增长39.3%。2005年,全区财政总支出完成734.71亿元,比2004年决算数增加131.96亿元,增长21.89%。基金预算支出53.06亿元,比2004年决算数增加14.42亿元,增长37.33%。2005年,财政总收入超过10亿元的旗县达到11个,比2004年增加7个,其中东胜区和准格尔旗财政总收入突破20亿元,分别达到29.42亿元和28.81亿元。全区101个旗县中,财政总收入超过亿元的旗县达79个,比2004年增加16个。 2006年3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春季开学的第一天,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将政府采购的200万本中小学彩版教科书,发放到全区101个旗县200万农牧民学生手中。此次教科书采购共投入1.4亿元,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2006年3月20日 自治区财政厅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全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动员大会。动员大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财政厅组织四期全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业务培训班。 2006年4月17日 自治区财政厅以内财购439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财政系统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006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圆满完成了粮食直补工作任务,并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财政部对我区各级财政部门及广大干部、职工予以通报表彰,这是我区粮食直补工作连续三年受到财政部的表彰。 2006是全区实行新财政体制的第一年。新财政体制捉进了财政收入较快增长,重点支出得到保障,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真是新体制带来了新变化。2006年,全区财政总收入实现712.88亿元,同比增收176.5亿元,增长32.9%。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61.7亿元,同比增加126.6亿元,增长37.8%;一般预算收入343.3亿元,增加65.9亿元,增长23.8%。基金预算收入118.3亿元,增加60亿元。上划中央税收收入251.2亿元,增加49.9亿元,增长25%。全区财政总支出913.73亿元,增加179.2亿元,增长24.4%。其中:一般预算支出810.2亿元,增加28.3亿元,增长19%。基金预算支出103亿元,增加50.8亿元,增长96%。又一次实现了收支均突破100亿元。财政收支的大幅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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