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国资办字[2007]28号
关于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损失审核处理权限的请示
盟行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07]119号)精神,锡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在提前一年顺利完成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要求,对2006年全盟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进行了调整、补充、衔接、汇总。并于2007年6月15日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截止2006年底,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11,677万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32,610万元,事业单位资产79,067万元。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资产盘盈178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应收款)620万元,固定资产损失、报废5,587万元,未入帐负债2万元,无法支付的负债132万元。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资产盘盈5,954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应收款)796万元,固定资产损失、报废4,947万元,无法支付的负债410万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07]456号)精神,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下步对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转入资产损溢鉴证、审核批复和账务处理工作阶段。
参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权限处理规定,
锡盟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建议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盟本级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损失,由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报盟国资办审核,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国资办批准后核销,30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二)、盟本级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房屋建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盟国资办审核,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盟国资办批准后核销,30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2、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要逐级上报,5-30万元(不含30万元)由盟国资办批准后核销,30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3、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盟国资办备案。
(三)、盟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应逐级上报,由盟国资办审核,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盟国资办批准后核销,5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四)、各旗县市(区)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单位的资金挂帐,应按照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帐目。
此请示
2007年7月24日
主题词:资产损失 审核处理 权限 请示
锡盟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7年7月24日印发
共印6份
锡国资办字[2007]28号
关于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损失审核处理权限的请示
盟行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07]119号)精神,锡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在提前一年顺利完成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要求,对2006年全盟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进行了调整、补充、衔接、汇总。并于2007年6月15日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截止2006年底,盟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11,677万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32,610万元,事业单位资产79,067万元。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资产盘盈178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应收款)620万元,固定资产损失、报废5,587万元,未入帐负债2万元,无法支付的负债132万元。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资产盘盈5,954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应收款)796万元,固定资产损失、报废4,947万元,无法支付的负债410万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07]456号)精神,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下步对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转入资产损溢鉴证、审核批复和账务处理工作阶段。
参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权限处理规定,
锡盟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建议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盟本级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损失,由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报盟国资办审核,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国资办批准后核销,30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二)、盟本级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房屋建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盟国资办审核,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盟国资办批准后核销,30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2、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要逐级上报,5-30万元(不含30万元)由盟国资办批准后核销,30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3、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盟国资办备案。
(三)、盟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应逐级上报,由盟国资办审核,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盟国资办批准后核销,5万元以上由盟国资办报盟行署审批核销。
(四)、各旗县市(区)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单位的资金挂帐,应按照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帐目。
此请示
2007年7月24日
主题词:资产损失 审核处理 权限 请示
锡盟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7年7月24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