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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10-13 08:39:00
〖发布日期:2008-10-1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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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的分配应公开、公正、公平;

        二、对发展前景好而又急需开发的口岸进行优先扶持;

        三、与其他渠道用于自治区口岸建设资金统筹安排;

        四、地方政府当年已经安排口岸基础建设资金的优先、重点安排;

        五、口岸建设贷款贴息优先重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口岸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口岸联检场所新建和改造补助;

        二、口岸联检场所内部设施购建补助;

        三、口岸各功能区建设和改造补助;

        四、口岸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五、口岸建设贷款贴息;

        六、口岸经济前期费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配套补助的办法,盟市、旗县政府安排的多,自治区相应补助的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自治区口岸“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建设或改造大部分资金落实,资金尚有缺口的。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建设、改造项目资金总额,落实资金额和渠道,项目开工和完工时间,项目建设、改造目的意义等;

        二、口岸发展规划,或中长期发展计划;

        三、盟市和旗县政府已安排口岸建设资金的指标文件;

        四、其他资金落实文件。

        五、银行贷款协议和资金到位凭证。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盟市,应于每年的4月底之前,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口岸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自治区口岸办根据各盟市申请,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意见审核研究后,于每年的6月底之前,将资金分配下达到盟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旗县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下达支出预算15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盟市财政部门下达支出预算15日内,将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后,自治区、盟市财政、口岸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跟踪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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