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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5年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0-14 08:08:00
〖发布日期:2008-10-1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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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技术更新发行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品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管理企业:

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2年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动机电企业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机电产品出口,现将2005年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一)高技术含量或高附加值产品的扩大生产规模项目;

(二)填补国内空缺,增加产品种类的生产线改造项目;

(三)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改造生产线的项目;

(四)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改造或增添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的项目;

(五)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制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的项目;

(六)生产辅助设备如计算机管理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等改造项目。

二、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的范围;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除第三款外的其他规定,即不要求项目经立项审批部门或立项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

(三)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项目竣工合格日期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五)未曾受到国家其它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资助。

三、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船舶及船用设备、集成电路及新型元器件与新材料、通信设备、飞机及航空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和高档家用电器等;

(二)出口效益好的行业排头兵企业;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不支持以下企业的项目:

(一)无出口业绩;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不能改善产业结构;

(四)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五)不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能源;

四、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品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方贴息项目的组织和资金审核,并共同负责汇总上报。中面管理企业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产业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对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商务部(产业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五、申报材料

(一)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报贴息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2005年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地方企业)(见附件1)或《2005年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中央企业)(见附件2);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证明;

3、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投资明细);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5、2003年—2005年企业每年利税金额和海关统计的出口金额(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并附报关单、完税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单据);

6、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

7、用于技改项目的设备购买合同或设备进口合同(复印件),进口设备还需要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二)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05年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仅关商务部)。

六、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和财政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全面实行专家评审机制。在专家对项目评审的基础上,商务部对项目进行筛选,经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

(二)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筛选项目,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管理;对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评价,并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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