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自治区财政信息资源共享,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文件资料、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统计数据、调研报告、会议材料以及社会财经新闻的统称。主要来源是:财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厅内各处制定、盟市财政部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以及从互联网搜集整理的各类信息。信息发布渠道有三种:一是上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财政部;二是在财政厅内、外网(网址:http://www.nmgcz.gov.cn 中文域名:内蒙古财政厅)上刊登;三是印制纸质信息文件发送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财政部门。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自治区财政工作实际,切实发挥信息沟通交流、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的功能,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四条 信息工作水平是机关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应当熟悉掌握信息收集、编辑工作方法和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信息,共同做好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息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遵循分级负责、上下沟通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信息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信息工作组织机构由信息收集编辑报送机构和信息网络维护机构组成。财政厅信息收集编辑报送机构由厅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和厅属单位组成。内部和外部信息网络维护由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均负有收集、编辑以及向办公室报送自身业务信息的职责。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的模式,结合自身实际组建信息工作组织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作为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配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也应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组织工作。
第八条 信息工作联络员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工作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工作动态、出台的政策法规、业务举措等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配合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重要信息约稿的落实和催报工作。
第九条 依托“金财工程”,加快财政系统内部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网站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编辑、报送和存储。
第三章 信息收集与发布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财政部制定下发、盟市财政部门上报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的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厅内各处室有关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形成的信息由各处室负责收集;社会财经新闻由信息中心从互联网及相关媒体搜集整理。厅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及有关省市的工作沟通与交流,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财政厅内部网的信息发布工作的主体是厅内各处室。各处室应按照《财政厅办公网络信息收集发布规则》(见附件)的职责分工,及时在财政厅内部网上对应的栏目刊登信息。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处及时更新内网信息。
第十二条 财政厅外部网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属于厅业务范围内的信息由办公室收集,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其他社会财经新闻及焦点新闻由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发布。
第十三条 财政厅内、外网信息发布应坚持及时性、保密性、准确性的原则。各处室、各部门应将各类信息及时刊登在内、外部网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了解财政工作。各处室、各部门全体同志应将厅内外网站分别设为内、外网首页,每天点击浏览。信息发布要遵循保密原则,涉密文件一律不准在厅内、外网上发布。信息中所涉及的数字要准确,内容要真实。
第十四条 《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等纸质信息刊物由财政厅办公室负责收集、编辑、印制,并视信息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各处室、厅属单位以及盟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六条 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财政部上报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处室和各盟市财政部门配合。办公室负责上报信息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对各处室和各盟市上报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信息人员培训工作;对各处室和各盟市上报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各处室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稿件,并积极配合完成办公室的约稿。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高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准确、规范。报送信息必须反映事物的全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急事要事不拖不压不漏,必要时应连续报送。信息的编写应主题鲜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对策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问题及对策建议;财政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涉及财政职能范围的重要财政经济指标;财经热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政策建议;财政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及其它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上报信息的报送程序:
(一)各处室编报的信息,由处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办公室,同时通过内网发送电子文档。
(二)盟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局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编辑的信息,如需相关处室审核,有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对具体数据、事例等认真核实,并将修改意见签注在信息文稿上,及时退办公室。
(四)涉及重大政策建议的信息,由厅办公室核报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出,其它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后报出。
第五章 信息评比与奖励
第二十条 上报信息数量。各业务处室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平均每月至少应报送一条(篇)以上信息稿件,其他处室及各厅属单位每季度至少应报送一条(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二十一条 上报信息质量评价采取记分制,计分依据为信息报送情况以及被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信息刊物的采用情况。具体评分标准:
(一)按规定时限和数量及时上报的,每条记5分。
(二)被财政厅办公室上报的信息采用每条(篇)记10分;《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等刊物采用的每条(篇)记20分。
(三)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采用的每条(篇)记30分。
(四)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篇)增记50分。
(五)所报信息被以上刊物同时采用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的,可累积记分。
第二十二条 上报信息实行稿酬制度。被财政厅办公室上报的信息采用每条(篇)稿酬10元;《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等刊物采用的每条(篇)稿酬20元;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采用的每条(篇)稿酬30元;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篇)稿酬50元。所报信息被以上刊物同时采用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的,稿酬可以累加。
第二十三条 上报信息通报与表彰。办公室每季度发布各处室、厅属单位和盟市财政部门上报信息采用情况。次年年初进行上年度上报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根据得分情况评选出上报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工作考评奖励。综合内外网站信息采集、报送、编发情况,由厅信息中心提出意见,会同厅办公室综合评定,年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