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锡林郭勒盟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属财政局下设机构,对财政局负责,“中心”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维护项目承办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要求,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中心”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锡林郭勒盟项目评审通知书》(附件一),开展投资评审业务。指定专人负责承接,登记和签收有关资料。每一项目的评审人员均由“中心”主任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
第五条 “中心”对受理的评审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评审,指派专人与被审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后,填写《被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六条 对其他单位委托评审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评审协议书》。《委托评审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单位、“中心”各执一份,并将《委托评审协议书》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 审前准备
第七条 “中心”主任根据财政局的指令或《委托评审协议书》的具体要求,指定评审人员进行评审,或在征得指令或委托人同意后,委托给社会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中心”指派的人员在调查了解被评审项目情况的同时,应对被评审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全套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经济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隐蔽工程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技术签证、协议及材料价格、补充单位估价表等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3、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和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概、预、决(结)算书,招投标工程的标底(清单报价项目提供报价清单);
4、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
5、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价格与预算价格差额较大的材料价格原始凭证;
6、项目承办单位供应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明细;
7、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8、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资料。
“中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填写《项目承办单位提供文件、资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此表应归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指定评审人员认为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要求后,应及时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 实施审查
第十条 由项目指定评审人员与专业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并临时任命项目评审负责人,对接受委托评审的项目进行初审;“中心”主任必须对项目评审负责人、项目指定评审人员及专业评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且随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人员应根据国家制定的项目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单位、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等,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委托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多算、漏算等计算错误;
3、审查分项工程所套定额是否准确、计算单位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4、审查施工企业取费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的消耗量是否准确,列入直接费的材料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差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是否准确;实际价格及差价计算是否准确,实行清单报价的价格与原报价是否相等。
6、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标底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准为最终合理标底;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等,不相符的理由;对标底增减项目要详细审查;对不符合招投标程序的应全面审查;
7、审查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水、电、暖外线,道路等工程)、预算外项目(材料二次倒运费、冬施、冬维、经济签证等项目)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备、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实际。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取得项目承办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签证作为证据:
1、图纸与预(结)算不符或者图纸与施工情况不符的;
2、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实有与原预(结)算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取得确凿证据:
1、变更工程设计的,需有工程设计单位签发的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
2、对项目承办单位用实物直接提供未计价的材料,需取得施工单位签证认定的证明,并从财务帐面查明结算价,且结算价要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符;
3、对找差的材料,应核对施工单位采购发票,发现与结算价不一致部分,应复印原始凭证,并经被审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找差价。
第五章 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审查结论的复核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
项目负责人对专业评审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初审意见(包括工程预、结算书),提交“中心”评审人员全体会议进行复核。“中心”评审人员全体会议复核后,如对评审结论提出疑议,需与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评审人员交换意见,修改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评审项目复核单》,并将审核结果提交“中心”主任审定。最后,约时同项目承办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终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指定评审人员根据审定后的项目预(结)算书及终审意见,填写《评审项目审定签证》,项目承办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中心”加盖评审专用章。对有关项目评审资料、报告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中心”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审核结果要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终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提交“中心”主任签发后,按时向指令签发部门或委托单位报送评审报告。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有关机密;
2、预(结)算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承办方、施工方有关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关系的评审人员,一律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
3、项目评审人员在一切工作交往中严禁接受宴请、礼金和礼品,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向双方推销产品。
4、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遇到问题集体研究,统一定论。
5、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定评审人员对项目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终身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评审通知书、评审方案、送审资料原件、评审报告书(含正稿和草稿)、评审复核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交付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统一归档保管。须退还给指令或委托单位存档的资料,应统一退还。
第二十条 接受“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项目评审人员,在进行委托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着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