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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