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盟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23号)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盟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锡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盟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锡林郭勒盟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4〕154号),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程序及锡盟财政绩效管理职能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盟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主体是锡盟财政绩效管理和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咨询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价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执业规范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履行评价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规定程序,发布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选定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中心”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见附件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中心”对中标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库的管理遵循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
按其特点分类建档,并将其有关信息在锡盟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中心”根据项目绩效评价任务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协议。中介机构应当按协议要求完成项目评价任务,并对项目评价的时效性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凡与被评价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事前申报,按要求回避。
第十条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中介机构1年内有2个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及格)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心”可以解除与中介机构的评价劳务协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与中介机构的联合评审协议,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与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评价工作从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四)将绩效评价情况、结果用于与评价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被绩效评价单位或者“中心”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中心”依法指导和监督的;
(八)不履行项目绩效评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选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定量考核为百分制考核。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绩效评价任务后,“中心”根据考核办法,按评审任务类别或项目类别分别进行考核,年底对每次考核进行分类汇总和总分汇总,并将考核情况在锡盟财政局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获得优秀的中介机构,按年度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安排评审业务。
第五章 委托费用
第十六条 “中心”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委托费用由盟财政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十七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用档次标准,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中介机构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评价费付费额按照投资额分段累计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评价
(一)财政预算拨款额100万元及以下,适用费率8‰-10‰计算确定;
(二)财政预算拨款额100万元-500万元(含),适用费率3‰-5‰计算确定;
(三)财政预算拨款额500万元-2000万元(含),适用费率1.5‰-2‰计算确定;
(四)财政预算拨款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适用费率0.8‰-1.0‰计算确定;
(五)财政预算拨款额5000万元-1亿元(含),适用费率0.2‰-0.4‰计算确定;
(六)财政预算拨款额1亿元-10亿元(含),适用费率0.1‰-0.15‰计算确定;
(七)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评价10亿元及以上,适用费率0.03‰-0.05‰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运行过程和结算评价
(一)财政预算拨款额100万元及以下,适用费率8‰-10‰计算确定;
(二)财政预算拨款额100万元-500万元(含),适用费率3.5‰-5‰计算确定;
(三)财政预算拨款额500万元-2000万元(含),适用费率2‰-3‰计算确定;
(四)财政预算拨款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适用费率1.0‰-1.5‰计算确定;
(五)财政预算拨款额5000万元-1亿元(含),适用费率0.6‰-0.8‰计算确定;
(六)财政预算拨款额1亿元-10亿元(含),适用费率0.15‰-0.3‰计算确定;
(七)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评价10亿元及以上,适用费率0.08‰-0.1‰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核查项目按照注册会计师(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800/天·人,会计师(中级职称)500/天·人,会计师助理(初级职称)300元∕天·人付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核查项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按照有关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与中介机构签订项目评审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预付30%的基本付费额,其余评价费用在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后三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项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计算项目的付费额,按照财政局相关规定报批后,办理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手续。
第六章 中介机构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质量和风险控制,是指在项目评价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准确,降低或避免评价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中介机构考核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建立稳定的中介评价队伍。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认真核实项目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签证评价事宜,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价复核制度,每个评价人员对自己评价的记录应当认真复核;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价记录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评价结果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价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的详细情况,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心”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廉政规定,不得泄露任何项目及评价的有关信息,不得提出与项目评价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收受礼金;不得借评价之机承揽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心”对评价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评价结论复核,及时纠正问题,出具最终评价报告,确保评价结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做好评价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评价结束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项目评价资料分别整理成册,移交“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