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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财政绩效管理办法

2022年09月28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全盟财政支出责任和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主要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于后期预算支出安排。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是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原则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各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材料,年度支出决算报告;

(七)有关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管理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包括基本支出绩效、项目支出绩效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

绩效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逐步推进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绩效。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上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管理;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管理;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等情况的绩效运行跟踪监督管理;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及偏差分析的绩效评价管理;

(四)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五)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评价;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财政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部门预算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以主管部门自行监控为主,以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为辅。主管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所负责项目的执行过程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控,当项目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国库管理等,对项目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绩效跟踪管理。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核查以及绩效运行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的途径和项目资金运行的动态纠偏机制等方式不定期地对有关项目进行跟踪抽查,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促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 绩效运行跟踪评价的内容:一是预算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支出等内容是否按既定目标进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是否按既定的要求执行等。二是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既定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目标设定的项目数量和质量,是否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的步骤

 1、部门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针对已有绩效目标的项目,以文件形式明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的项目并确定具体内容、方式和实施安排等

2、项目单位在收到相关文件后,要严格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对项目进行跟踪,同时要提供相关跟踪监控材料,证明监控有关内容,确保项目按既定目标执行

3、项目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监控情况以表格和文字的形式反馈给财政部门,确保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资金使用情况,以便动态纠偏。

4、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审核,如有偏离目标的情况,要指出其中的问题,并反馈有关预算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

5、财政部门根据各项目单位跟踪监控的实际情况,选取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 对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情况,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事项,经审核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履行调整手续。

 

章 绩效管理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绩效管理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对绩效管理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管理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制定。

第二十 绩效评价标准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 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财政绩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各自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组织、指导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 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绩效管理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 绩效评价实施方式由财政绩效管理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财政绩效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确定的评价对象,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对象确定后,评价实施者应提前20天向被评价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绩效评价通知应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实施者等。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绩效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应组建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各自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具体工作。财政绩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咨询组,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制订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政策依据、预算计划等资料;预算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等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工作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评价过程说明、评价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

评价工作组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财政绩效管理部门提交评价报告,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报告相关评价结果,同时抄送有关预算单位。

(九)建立绩效评价管理档案。评价工作组及时整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交财政绩效管理部门整理汇编,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应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其应用

 

第三十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 各级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给予预算单位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各级财政绩效管理部门可提出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责令预算单位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 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评价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章 附 

 

十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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