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15条,从资金范围、原则、支出、施行日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该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办法》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的项目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80%,其余20%由自治区和盟市实行分档分担办法,我盟属于第二档,自治区分担50%。
锡盟财政局社会保障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