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也包含政府采购工程。为了做好两法的衔接,避免政府采购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在适用法律时产生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以下四类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除这四种情形之外,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综合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