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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明确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

2021年11月25日    来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字〔2020〕2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等文件精神,11月23日,盟发改委与盟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锡盟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我盟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
      一是明确我盟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我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上限执行,为每生每学期300元,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元,如有财政补贴,实际收费则按照此标准扣除财政补贴后执行。对参加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二是坚持自愿原则,各中小学校严格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中小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每学期初,通过给家长的告知书或召开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主动向家长告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收费事项、费用开支等。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服务并收费。
      三是要加强收支管理,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课后服务每日不超过2小时。中小学课后服务每日时间满2小时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上限收取,中小学课后服务每日时间不满2小时的,按照每日实际提供课后服务时间折标收取。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必须专项用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方面的开支,严禁将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他支出。
     四是落实公示制度,各中小学校实施收费前要到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公示清单手续,并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将课后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转载自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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