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财预〔2024〕571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4〕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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