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国资委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盟直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理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机构职能定位,我委制定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锡林郭勒盟国资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锡盟国资委
2021年10月20日
锡林郭勒盟国资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
投诉请求的主要途径及相关
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按照《信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为厘清锡盟国资委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项的受理范围和法定途径,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制定以下清单目录,请遵照执行。
一、申诉求决类
(一)国有产权管理
投诉内容:反映锡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纠纷,以及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锡盟国资委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令第36 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03号)、《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等。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投诉内容:反映锡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重组、改制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锡盟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4号)等。
(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投诉内容:反映锡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锡盟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等。
(四)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
投诉内容:反映锡盟国资委监管企业在项目投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锡盟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35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37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锡林郭勒盟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
揭发控告类
(一)检举控告锡盟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投诉内客:反映锡盟国资委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法定途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派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锡盟纪委监委举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
(二)检举控告锡盟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投诉内容:反映锡盟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党纪党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法定途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派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锡盟纪委监委举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
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锡盟国资委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8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6〕8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内政办发〔2015〕146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