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管理,应按采购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切实加快项目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采购文件应当提前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于因采购人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项目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切实履行验收主体责任,对履约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四)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方案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公共服务类或社会关注度高、采购金额大的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人大代表、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公众及其它监督对象作为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方案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内容等事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验收主体、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标准、验收小组成员等要素。对需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应在验收方案中明确。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五)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方法组织现场查验,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其中:对于涉及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对于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六)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制作,明确验收意见,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盖章确认。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阶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
(七)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验收。
(八)采购人依据验收报告和供应商其他履约情况,形成验收结果。
(九)除涉密采购项目外,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评价后1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十)采购人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四、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记录内容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名称;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编号;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货款分多少期支付及每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超时支付时间、金额、超期原因说明等内容。
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一)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4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提前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二)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
(三)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赔偿的具体条款。
六、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清查常态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履带单位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不规范、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检查中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