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财综﹝2024﹞823号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采购透明度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内财购函〔2024〕537号),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
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后,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盟财政局,盟财政局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四、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在专项整治或监督检查中,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违规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各级采购人、财政部门要认真排查清理,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在2024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发送至xmczjcgk@163.com。
五、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各级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锡林郭勒盟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六、加快支付采购资金。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锡财综〔2023〕270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约定预付款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七、推进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制度。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后应主动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配合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减轻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鼓励各级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在采购中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同时,加大电子保函等信用担保方式的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积极协调推动,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