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事业单位盈利资金采购货物,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答: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渠道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其所有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均属于预算管理,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盈利资金采购货物,应当属于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集采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