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棚户区房屋拆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答:棚户区房屋拆除属于独立的“拆除”行为,与新建、改建或扩建无关,不属于建设工程。因此,棚户区房屋拆除项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四川省财政厅时指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