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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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17-03-16 15:1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内财预〔2017〕225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困难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自治区经济较发达地区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自治区财政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盟市和旗县(市、区)政府推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农村牧区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牧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农村牧区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级政
府要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2号)精神,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政策,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实现相关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加快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及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建立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四)加大对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
(五)建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自治区结合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设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建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牧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牧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重点向吸纳外省(区、市)和跨盟市流动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中小城镇倾斜。鼓励盟市安排资金,建立盟市对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六)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自治区财政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地区,按照常住人口进行测算,对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的地区,按照户籍人口进行测算。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增强旗县(市、区)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各地农牧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自治区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对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地区,按照常住人口进行测算,对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的地区,按照户籍人口进行测算。加强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旗县(市、区)政府的财力保障。旗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或补助以及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牧民转让在农村牧区的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农村牧区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十)对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动态调整。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牧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牧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落实自治区较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自治区财政根据其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牧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强化政策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自治区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自治区较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健全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区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增加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样本量,全面掌握农牧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牧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人口信息整合共享,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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