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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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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0-07-03 14:47: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3 02:47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建规〔201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以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指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切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应当主要用于自治区重点项目、跨盟市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配套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一)首先保障自治区本级事权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重点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配套任务。

    (二)优先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民生工程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投资补助、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引导类资金,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自治区本级项目、自治区重点支持项目和国家投资项目有硬性省级配套要求项目的年度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总额的6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落实资金监管职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和各级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本级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和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级项目申报、计划下达和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落实责任,推进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下达、审批、拨付负责,落实本级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级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落实本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三年滚动规划。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重大项目储备制度,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定期储备项目,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项目储备情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三年滚动规划和三级重大项目储备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或直属企业符合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其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需申请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盟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申请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附有细化、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安排计划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需对申请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申请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必要条件,并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规划、资金等建设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决策程序,对申请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投资专项实施方案、前期费和委托评估费安排建议等进行综合审议,结合申报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按照项目实施地(细化到旗县区)+项目单位+主要实施内容确定项目名称,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照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中拟安排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每年1115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数分地区、分项目安排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要求的方式和时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预算编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分配到企业的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前,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规定的方式和时限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剂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严格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和建设成本控制、竣工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将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重要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说明项目调整依据,提出调整投资计划建议。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应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规定。

    自治区发改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定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调整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级实施的投资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各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对项目预算绩效负总责,每年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同级发改部门对各项目单位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开展项目预算审核,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逐步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同时,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于特殊或重大类别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出台具体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二十一条对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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