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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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08-11-17 07:44: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审与审查,以及对使用政府性基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项目进度款项的支付、财政投资项目结算以及国有资产的交付使用入账登记,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五条 全盟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的评审;
(六)专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以及决算审核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下达年度评审计划。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各项招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使用研发基金、科技三项费、技改财政贴息、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开展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承办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承办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项目评审的,可采取以评审机构为主体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程序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原则上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五)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1:
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名称:
被评审项目名称:
评审报告编号:
评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基 本情 况 表
评 审 机 构 |
评审机构名称 |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评审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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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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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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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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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实施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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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评
审
项
目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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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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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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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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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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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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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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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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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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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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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算批准部门 (或调整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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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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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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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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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拨 款 情 况 |
预算内项目 拨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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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前期 准备 批复 情况 |
项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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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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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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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政专项 拨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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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步 设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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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分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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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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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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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形象 进度 已进 入的 阶段 |
未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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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配套项目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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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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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转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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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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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人民币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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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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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 (分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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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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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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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起止日期(或项目计划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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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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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工程预(概)算、决(结)算评审情况明细表
项目名称 (子项、费用等) |
批准概算 投 资 |
项目单位送审投 资 |
评审净审减 投 资 |
评审审定 投 资 |
审定投资与送审投资相比审减或审增的主要原因 |
审定投资与批准概算投资相比审减或审增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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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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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评审机构: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1、送审金额+审增金额—审减金额=审定金额
2、项目名称按概算汇总表明细(或更详细)口径列示
评审情况摘要、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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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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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阶段(概、预、结、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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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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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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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内审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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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内审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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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概算内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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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漏项需增加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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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中概算内审增、减原因,概算漏项的原因及需要增加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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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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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问题的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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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对评审结论的意见
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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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意见若篇幅较长请别附页,并签注“意见另附”。
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一: 单位:元
序号 |
单项工程 项目名称 |
总计 |
固 定 资 产 |
流动资产 |
无形资产 |
递延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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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建安工程 |
设备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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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 负责人: 接收单位: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表二: 单位:元
单项工程 名 称 |
建筑工程 |
设备、工具、器具、家具 |
流动资产 |
无形资产 |
递延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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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面积 |
价值(元) |
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值(元) |
设备安装费(元 |
名称 |
价值(元) |
名称 |
价值(元) |
名称 |
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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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 接收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
:
现将我评审组对你单位《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送给你们,请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送交我评审组。逾期未复,则视同认可。
特此函告
附:《项目投资结论》
评审组组长: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送达回执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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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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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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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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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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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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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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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或专项核查回执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你单位授锡盟财政局委托由 等同志组成的评审(核查)组,于 月 日至 月 日对我单位 情况进行了评审(专项核查),对评审(核查)组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廉政等情况,意见如下:
单位公章:
二OO 年 月 日
|
版权所有: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主办单位: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承办单位:锡林郭勒盟财政局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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