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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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成文日期:2024-04-19 16:43:13 | 公开日期:2024-04-19 16:43: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锡林郭勒盟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行署印发的《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盟财政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原盟行署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辖区内“7+4”类金融机构日常监管、金融企业党建、配合中央和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等职责划入盟财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盟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盟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财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和执行、金融管理、资金资本资产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强监管企业党建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盟财税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盟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盟和旗县市(区)的财政分配政策和办法。拟订全盟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盟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承担盟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盟及盟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编制全盟及盟本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受行署委托,向盟人大工委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财政预决算公开。组织拟订盟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盟级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旗县市(区)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组织实施全盟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盟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依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对政府采购全流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盟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与制度规定,依法拟订全盟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与办法,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统计分析工作,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七)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受行署委托,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全盟国有资产综合管理情况。
(八)统筹全盟金融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全盟金融领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研究,做好金融政策与相关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落实。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驻盟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深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盟机构在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同联动,做好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九)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做好全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中央、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十)根据行署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盟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负责编报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缴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依法对旗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管理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类资金。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盟存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盟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五)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盟和旗县市(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盟财政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办法,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由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与盟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八条 盟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盟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安全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二)预算科。承担盟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编制盟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盟收支预算。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承担转移支付及各项结算工作。拟订全盟财政收入政策、平衡预算措施,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国家税收政策的建议。按规定权限承担相关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税务部门的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三)国库科。贯彻执行国库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推进全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盟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全盟国库资金调度工作及盟本级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盟本级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和核算。管理盟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编制财政总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盟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退付以及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四)综合科。承担彩票、住房公积金中心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拟订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组织开展全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盟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指导全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盟财政票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人员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盟会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五)债务管理科。落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开展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债券资金的分配和转贷工作,负责测算和偿还到期债务和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甄别确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化解工作,指导和监督旗县市(区)在规定年限内实现债务化解的预期目标。
(六)资产监督管理科。承担工业信息化、能源、应急、自然资源、工商联、邮政业、工会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明确应急、自然资源等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负责航线补贴及通用航空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盟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地方金融管理科。承担金融领域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全盟普惠金融各项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清洁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研究拟订金融支持全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产业、社会政策的协调落实。研究拟订全盟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组织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和金融开放政策落实。配合组织部门对旗县市(区)履行金融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八)财政监督与金融风险防范科。负责全盟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的有关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指导旗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及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全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盟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的引导和规范。拟订全盟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方法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研判会商,协调风险应对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
(九)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国资委日常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拟订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和设立方案。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出资企业章程。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旗县市(区)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十)国有企业产权与财务科。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及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十一)农牧科。承担农牧(乡村振兴)、林草、水利、品牌建设、森林消防、气象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国有农牧场改革、农牧业扶贫发展基金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
(十二)教育科技文化科。承担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体育、宣传与传媒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未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拟订并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经济贸易科。承担发展改革、粮食、商贸流通、保障性住房、城市维护与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贸易促进、供销、外事口岸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城镇、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参与拟订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四)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疗保障、卫生、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盟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五)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上级制定的行政性经费财务制度,提出盟本级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处置等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企业党建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盟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地方金融企业党建工作。协助盟“两新”工委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 盟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兼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局长4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16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0副(含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十一条 盟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9-811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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