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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6年06月01日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财综函〔2026〕176号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部署及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盟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采购人未细化量化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案例一:采购人某管理局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救援物资储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项“供货方案”的评审标准详细描述中显示“合理”“较合理”“不完善”“不细致”等内容;“投标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的评审标准详细描述中显示“耐用性、安全性”;“产品技术优越性、经济性、合理性”的评审标准详细描述中显示“先进技术”“一般先进”等内容;“安装保证措施及方案”的评审标准详细描述中显示“合理”“较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等内容,没有明确相对应的判断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采购人进行整改,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采购人未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例二:采购人某人民政府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乡村振兴旅游示范”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12月1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于2025年10月1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例三: 采购人某管理局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储备库内部设施设备”,其中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B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登记注册的联系方式无法与B公司取得联系,已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处以罚款,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案例四: 采购人某人民医院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疗设备、器械设备”,供应商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作者一致,均为“RXM”且投标文件文档属性显示“创建程序”。经调查,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作者均由某图文广告店编辑制作,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和B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案例五:采购人某学校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询价方式采购“文艺、体育等设备”,其中包1采购货物共计40项,成交供应商A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填报了38项货物,缺少项目分项报价表中的两项货物,而且上述两项货物制造商不属于中小企业,不符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适用条件。项目评审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核查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未核对投标货物清单与声明函项目是否对应。在供应商声明函存在缺项、部分货物不属于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形下,为成交供应商实施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导致项目评审结果存在瑕疵,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严禁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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