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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财政局 信息分类: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4-06-28 18:00:00 公开日期:2024-06-28 17:48: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6-28 05:48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盟级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盟级与旗县市(区)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锡林郭勒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利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盟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和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盟性、跨旗县市(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盟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盟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全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盟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县市(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旗县市(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盟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盟行署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盟行署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盟行署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自治区级、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权旗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盟级、跨旗县市(区)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盟行署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旗县市(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盟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及以下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旗县市(区)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盟级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全盟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全盟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性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且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和盟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项,生态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盟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旗县市(区)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盟、跨旗县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盟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全盟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自治区级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盟地质灾害、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防治、林业草原防火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市(区)地质灾害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盟性的法规、规定、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盟委和行署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盟级层面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较重大、典型、跨区域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等事项,落实盟级自然资源执法领域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盟级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旗县市(区)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培训与法治宣传工作,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土地储备工作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定、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各旗县市(区)旗委和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旗县级层面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强力保障,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强化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全盟生态安全,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6月28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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