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03-8/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财政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6-28 17:00:00 | 公开日期:2024-06-28 17:52: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起草背景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系列关于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任划分改革的文件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更好的优化盟级与旗县市(区)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盟级与旗县市(区)级财政关系,结合我盟实际,盟财政局会同盟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领域盟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全部征求了12个旗县市(区)及盟直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采纳修改完善,盟行署于2024年6月28日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盟级与旗县市(区)事权进行划分,属于盟级事权的,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旗县市(区)事权的,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中,将自治区级、盟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权旗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5个方面,按照各自事权和支出责任,分为3大类,分别为盟级财政事权、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以及旗县市(区)财政事权。
在其他事项中,将研究制定全盟性的法规、落实盟委和行署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等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治培训与法治宣传工作,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督察整改、土地储备工作等事项,确认为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盟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旗县市(区)法规、规定,落实各旗县市(区)级的决策部署的,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重要意义
合理划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本次划分盟级与旗县市(区)在自然资源领域的任务和职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明确了共同财政事权盟级与旗县市(区)各自承担的职责,促进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等各环节在盟级和旗县市(区)之间合理安排和有效衔接,提高了全盟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助力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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